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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2009-03-30 22:3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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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771條...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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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31 07:4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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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30 22:35 發表的 民法771條: (一)適用949的前提是占有人有948的善意受讓之情形,本例丙占有乙之名錶,非善意受讓,故甲不得依949請求。 但甲可依962向丙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並依771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主張時效不中斷。 (二)大大所引的法條是新修正尚未施行的法條,依新法768條惡意占有人的取得時效是十年,不是五年。 「假設甲於上開規定期間經過後始回復佔有」,上開規定期間,是指何規定?請一併敘明。 如果是指963的一年時效經過後,依學者見解,取得時效中斷後,已進行之時效期間,當然失其效力,須再具備取得時效之要件後,始重新開始新取得時效之進行(似乎也可以類推適用137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起,重行起算)。 所以甲需依768之要件重行占有十年,才可以取得名錶所有權。如果加上之前的三年(在這裡已經沒有意義了),合計是十三年。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