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法律规定与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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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4-29 14:25
楼主
推文 x0
甲死亡时,除妻乙,婚生子女ABC三人外,尚有兄弟姊妹丙丁戊己四人。其遗产除A地(公告现值100万元)B屋(课税现值50万元),及银行存款450万元外,并无其他债务。试问:
(一)依民法规定,甲之遗产应由何人继承,就各具体遗产,各继承人应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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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7
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4-29 14:38
1楼
  
其实这是个人最近接到的一个继承案件实例,觉的可以PO出来和大家分享,一方面脑力激荡一下,另一方面也可以体会到考试题目和现实案件处理方式的不同处。 表情

问题题示:(高手可略过不看)
(一)除红字部份小有陷阱外,基本上是送分题。也是国家考试基本题型题!
(二)依民法继承编之规定,除依法定应继分继承外,尚有其他方式哦!
(三)可能要涉猎民法亲属编的某个条文,因为属训示规定,所以诉讼上很少用到,但却是个很捧的规定。 表情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5-01 16:38
2楼
  
两天了,没人回应,有那么难吗?还是大家都闭关了! 表情
第二次提示:
(一)主要以1138条及1144条解题即可。
(二)思考一下1154,1164,1174各相关规定,然后选择一种适当的方式。
(三)弘扬孝道。
                                  表情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goodbye177
2009-05-01 22:45
3楼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5-01 16: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主要以1138条及1144条解题即可。 


居然没有人回答,我来试看看第一个
(一)依民法规定,甲之遗产应由何人继承,就各具体遗产,各继承人应继分各为何?
1.依民1138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妻乙、婚生子女ABC有继承权~共4人
2.依民1144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所以A地100万+B屋50万+银行存款450 = 600万
均分4人,每人得150万

我不清楚到底怎么分遗产,所以只好先这样分一下
请大大告知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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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从零开始
2009-05-01 23:39
4楼
  
也是第一题............

如下~

先一一四四 配偶之应继分

再一一三八 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所以
乙跟子女三人均分甲之遗产

没有消极财产 不用连带付清偿之责

房与地及存款要先缴交遗产税才得分配

所以
地 屋 于未分配前为公同共有关系 不得迳行处分

就金钱方面
每人分得四分之一

就不动产方面
依共有人决议之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伟诚
2009-05-02 14:42
5楼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5-01 22: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居然没有人回答,我来试看看第一个
(一)依民法规定,甲之遗产应由何人继承,就各具体遗产,各继承人应继分各为何?
1.依民1138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妻乙、婚生子女ABC有继承权~共4人
2.依民1144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所以A地100万+B屋50万+银行存款450 = 600万
均分4人,每人得150万

我不清楚到底怎么分遗产,所以只好先这样分一下
请大大告知一下吧~
.......

红字的部份恐怕有点问题
提示都说A地B屋的公告现值和课税现值有点小陷阱

我觉的土地公告现值和房屋课税现值是在核定遗产税用的吧
在算遗产价值的时候应该以市价为准才对
所以在题目没给市价的情形下
我们只要把具体不动产按应继分分配即可

所以本题结论:
乙及ABC就存款450万各分得四分之一
就A地和B屋亦各分得权利范围四分之一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伟诚
2009-05-02 14:58
6楼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4-29 14:25 发表的 【民法】继承-法律规定与现实问题: 到引言文
(二)若您为县市政府相关服务人员或是律师,继承人向您请教甲之遗产应如何继承,对日后财产
   之使用收益或处分较为便利,您会为如何之建议?法律依据为何?
(三)若乙年80岁,身无分文,长期患有忧郁症,夫甲死亡后更常显现不安全感。子女ABC自
.......

因为继承人依上述应继分取得之A地及B屋各四分之一
即A地及B屋由乙及ABC四人共有
在日后要使用收益或处分会产生相当的困扰
所以才会有(二)(三)的问题
我觉的1154(限定继承)和题示好像无关
1174(抛弃继承)倒是可以考虑
但站在物之经济效用的立场
第二小题似乎应该采取1164的分割继承表情

献花 x4
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5-02 15:25
7楼
  
下面是引用 伟诚 于 2009-05-02 14: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继承人依上述应继分取得之A地及B屋各四分之一
即A地及B屋由乙及ABC四人共有
在日后要使用收益或处分会产生相当的困扰
所以才会有(二)(三)的问题
我觉的1154(限定继承)和题示好像无关
1174(抛弃继承)倒是可以考虑
但站在物之经济效用的立场
第二小题似乎应该采取1164的分割继承表情

第一小题大概如此了
第二小题用分割继承也对啊
然后呢?要建议他们怎么分割遗产比较符合题示要求?
题目稍微改一下好了,修改部份为黄底红字。


甲死亡时,除妻乙,婚生子女ABC三人外,尚有兄弟姊妹丙丁戊己四人。其遗产除G地(公告现值100万元)H屋(课税现值50万元),及银行存款900万元外,并无其他债务。试问:

(二)若您为县市政府相关服务人员或是律师,继承人向您请教甲之遗产应如何继承,对日后财产
   之使用收益或处分较为便利,您会为如何之建议?法律依据为何?

(三)若乙年80岁,身无分文,长期患有忧郁症,夫甲死亡后更常显现不安全感。子女ABC自
   幼受乙哺育长大,事业各有所成,经济无忧,您对甲之遗产应为如何之规划,始符合民法之
   整体精神?

献花 x3
引用 | 编辑 从零开始
2009-05-03 01:11
8楼
  
嗯嗯~
有了解了点自己所不足之处~
感谢^^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5-04 17:41
9楼
  
在国考时题目大概都只问到
对于遗产应为如何继承
所以大概用1030-1条1138条及1144条就可以解了
但现实上继承案件
真正用应继分继承的情形并不多
特别是遗产中有现金以外动产及不动产之情形
继承人有数人时
如果用应继分继承
非但增加日后处分财产的困扰
对于物之使用收益也不方便
所以绝大部份的继承案件
是用遗产分割的方式来继承的
既然是全体继承人的协议
当然可以打破应继分甚至特留分的藩篱
就遗产为任意之分割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5-05 15:48
10楼
  
所以于(二)之情形
应建议当事人以分割继承之方式
将不动产分由一人继承
存款部份则比较无所谓
可由其他人继承人继承分别取得若干
亦可由全体继承人继承分别取得若干
只要全体继承人同意即可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5-05 15:50
11楼
  
(三)之情形亦可依1164条为分割继承
并引用民法1084条第一项弘扬教道之精神
使所有遗产均归乙继承亦无不可
但于实务上不建议当事人用抛弃继承
因为必须第一至第四顺位继承人全部抛弃
遗产才可以由乙全部继承
而依题示甲尚有兄弟姊妹
万一甲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全部抛弃继承后
其兄弟姊妹不愿意抛弃继承
或是找不到人时就麻烦了
                 
至于应先向国税局申报遗产税
及向地方税务局查有无欠税
始得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及提领被继承人之存款
属办理继承登记之程序
于民法一科的考试倒可以忽略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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