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2条强盗结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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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pinkrabbit
2009-05-07 16:05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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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劫乙之财物,因而导致乙受重伤。此种情形,在学理上称为:
A强盗罪之结果加重犯 B强盗罪之结合犯 C强盗罪之继续犯 D强盗罪之連续犯


答案是A,为什么不能选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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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inf
2009-05-07 17:02
1楼
  
结果加重犯=故意+过失

结合犯=故意+故意

献花 x3
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09-05-07 17:37
2楼
  
刑法328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强盗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题意: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劫乙之财物,因而导致乙受重伤
结合犯是两行为两罪.加重结果犯之一行为两罪名->因刑事政策所以加以另为规定
题示中: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劫乙之财物.致乙之重伤.乃行为人
施强盗行为而另犯重伤罪.所以是犯强盗之加重结果犯

献花 x3
引用 | 编辑 寂乐
2009-05-08 19:28
3楼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07 16:05 发表的 刑法第332条强盗结合罪: 到引言文
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劫乙之财物,因而导致乙受重伤。此种情形,在学理上称为:
A强盗罪之结果加重犯 B强盗罪之结合犯 C强盗罪之继续犯 D强盗罪之連续犯


答案是A,为什么不能选B呢??不也是犯强盗罪并重伤罪,同于犯强盗故意杀人罪吗?
还是因为第332条第一项有「故意」,而其第二项为「过失」,因而发生比预期为重之结果,
但不也应该包含在强盗罪之结合犯里吗??还是有严格做区分呢??

刑法第332条:
「第一项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二项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放火者。二强制性交者。三掳人勒赎者。四 使人受重伤。」

刑法第17条加重结果犯:因犯罪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期结果之发生,不在此限。
其要件:a.故意为基本构成要件
            b.因过失而发生重结果
            c.重结果与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76台上192)
            d.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预见,但客观上一般良知小心理性之人能预见(47台上920)
            
结合犯:学理上有分狭义跟广义结合犯
         广义上加重结果犯也是结合犯的一种:故意328+过失278(278第二项为第一项的补充规定)
         唯立法上之结合犯系指狭义结合犯:结合两种以上可以独立成罪之构成要件而单独立罪,
         例如:故意271+故意328=332第一项
区别就在于对于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就论结合,过失就论加重结果。

有错的话请与指导

献花 x3
引用 | 编辑 罗武
2009-05-09 20:56
4楼
  
粉红兔:我尽量试着用白话的方式来回答,只是尽量喔。 ^.^"

比方说,我去抢劫(这是比较白话的用法,就是强盗啦。)
(另外,用自己做比方比较不会得罪人,但不是说我会去抢劫喔。 ^.^")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拿来啦!!
被害人说: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让你劫色,不要抢我的钱啦!
我说:少啰唆啦!"芦花"!我要钱,不要人啦!!

于是,我动手开始抢被害人用双手护着的LV包包!
因为我手上拿着小刀,在动手的过程当中,不小心划伤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缝边的一小块息肉,流血了!
钱包是抢到了,不过,没钱!而且,LV是A级盗版货!! =.="
...真"虽"!明明是不小心的,却变成加重结果犯了!!!
===================================================
换个场景,我又抢劫了!!(怎么变成职业犯了? =.=")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拿来啦!!
被害人说: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让你劫色,不要抢我的钱啦!
我说:少啰唆啦!"芦花"!我要钱,不要人啦!! (下次找漂亮的临演来,搞不好我就劫色了,嘿嘿!)

因为被害人实在长得太丑,还要我劫色,钱又不给我,啰哩巴缩的!!!于是...
刀起!!刀落!!我又切下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缝边的一小块息肉,流血了!
不过!这次是因为我在少林寺厨艺学院有练过,刀法准,所以故意切下她那蹄膀边的肉的! ...
钱包,还是抢到了,不过,还是没钱!而且,LV是B级盗版货!! =.="
...这次,我是故意杀伤她的,所以是......结合犯!

这样,牺牲自己抢了两次来给你说故事,有比较清楚吗??


我喜欢在白话中学法律! ^.^

好累!抢了两次,来去喝大补汤,补补体力!呵呵

献花 x3
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5-09 21:07
5楼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09 20: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比方说,我去抢劫(这是比较白话的用法,就是强盗啦。)
(另外,用自己做比方比较不会得罪人,但不是说我会去抢劫喔。 ^.^")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拿来啦!!
被害人说: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让你劫色,不要抢我的钱啦!
我说:少啰唆啦!"芦花"!我要钱,不要人啦!!
于是,我动手开始抢被害人用双手护着的LV包包!
因为我手上拿着小刀,在动手的过程当中,不小心划伤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缝边的一小块息肉,流血了!
钱包是抢到了,不过,没钱!而且,LV是A级盗版货!! =.="
...真"虽"!明明是不小心的,却变成加重结果犯了!!!

换个场景,我又抢劫了!!(怎么变成职业犯了? =.=")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拿来啦!!
被害人说: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让你劫色,不要抢我的钱啦!
我说:少啰唆啦!"芦花"!我要钱,不要人啦!!
因为被害人实在长得太丑,还要我劫色,钱又不给我,啰哩巴缩的!!!于是...
刀起!!刀落!!我又切下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缝边的一小块息肉,流血了!
不过!这次是因为我在少林寺厨艺学院有练过,刀法准,所以故意切下她那蹄膀边的肉的
钱包,还是抢到了,不过,还是没钱!而且,LV是B级盗版货!! =.="
...这次,我是故意杀伤她的,所以是......结合犯

.......

楼上的故事很精彩
但举例好像有点问题哦
挑人家的毛病比较简单
楼上的大大失礼啰表情


强盗罪
不论是加重结果犯(328条第三项)
或是结合犯(332条)
都不包含普通伤害
大大的所举实例应该都只是普通伤害吧表情



刑法328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强盗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332条
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强制性交者。
三、掳人勒赎者。
四、使人受重伤者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罗武
2009-05-09 21:43
6楼
  
嗯嗯~~没错!!!
这个就是说书人的小动作!!哈哈哈!!!

别介意呀!!
只是让听书的了解说书人的故事主题,所以没有刻意的拘泥于构成要件啦!!
就好比:
话说:陈浩南,不对!陈云南!啊?不是!陈近南!嗯~对了!!
陈近南长剑一出,风云变色!杀得追兵节节败退!!
看他刀法俐落,刀刀封喉......
说时迟那时快!!正当清兵不知如何逼进陈近南时,老任出现了!!
看那任我行一个箭步!!施展出个凌波微步,身随风至,紧贴陈总舵主身后....

呵呵呵呵.......您就当听故事吧!知道说书人语中意就是啰...

不过!不愧是字句推敲的法律人,呵呵呵!!


另外,谢谢您的花束,初来乍到,还不会用功能,摸索中...待我摸索出个七八分,再来献花嘿!!

^^


回Winkor大大:
哈哈哈~~~还有咧,陈近南出剑,却刀法俐落,刀刀封喉...
老任还会了段誉的凌波微步咧.....哈哈哈!!!
说书的今日酒醉,胡言疯语,博君一亏啦....^.^

献花 x3
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09-05-10 15:33
7楼
  
看到大家的回覆.我想到了一个强盗重伤结合犯犯罪方法...!! 表情
就是甲在陆上看到观光客乙.其肩膀背着外观饱满的包包.于是甲以开山刀直接砍短断乙的肩膀表情
夺取乙的那外观饱满的包包.... 表情  
常发生在东南亚国家国家的实例题 表情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5-10 16:13
8楼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5-10 15: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观光客乙.其肩膀背着外观饱满的包包.于是甲以开山刀直接砍短断乙的肩膀表情
夺取乙的那外观饱满的包包.... 表情   


以开山刀直接砍短断乙的肩膀抢劫表情

这个未免太口怕了吧!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09-05-10 20:37
9楼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5-10 16: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开山刀直接砍短断乙的肩膀抢劫表情

这个未免太口怕了吧!表情


系金A..还有手戴钻石戒的直接剁手....!!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frankey2000
2009-05-11 00:45
10楼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09 21: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嗯嗯~~没错!!!
这个就是说书人的小动作!!哈哈哈!!!

别介意呀!!
只是让听书的了解说书人的故事主题,所以没有刻意的拘泥于构成要件啦!!
就好比:
话说:陈浩南,不对!陈云南!啊?不是!陈近南!嗯~对了!!
陈近南长剑一出,风云变色!杀得追兵节节败退!!
看他刀法俐落,刀刀封喉......
说时迟那时快!!正当清兵不知如何逼进陈近南时,老任出现了!!
看那任我行一个箭步!!施展出个凌波微步,身随风至,紧贴陈总舵主身后....

呵呵呵呵.......您就当听故事吧!知道说书人语中意就是啰...

不过!不愧是字句推敲的法律人,呵呵呵!!


另外,谢谢您的花束,初来乍到,还不会用功能,摸索中...待我摸索出个七八分,再来献花嘿!!

^^


回Winkor大大:
哈哈哈~~~还有咧,陈近南出剑,却刀法俐落,刀刀封喉...
老任还会了段誉的凌波微步咧.....哈哈哈!!!
说书的今日酒醉,胡言疯语,博君一亏啦....^.^


哈,大大的回应很活泼,
版主大人的评论也堪称一绝啊!
世界之大,能人之多!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罗武
2009-05-12 01:11
11楼
  
下面是引用 frankey2000 于 2009-05-11 00: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大大的回应很活泼,
版主大人的评论也堪称一绝啊!
世界之大,能人之多!


这位施主快别这么说,小僧生性木讷,毫无趣味可言...
施主所见,一切都是假象..乃小僧心中邪魔作祟...老是要跳出来喇赛,破坏小僧严谨的形象....=.="
惹您见笑,看到小僧愚蠢的一面了......为了维持小僧严肃的形象,小僧只好.................


杀...........很..........大........................不是啦!!

杀...........人...........灭............口..................^Q^..............卖造......(追杀中)

^O^

献花 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