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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5-11 16:10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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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行为不成立刑法354毁损罪:
(一).刑法354毁损罪:乃行为人客观上毁弃.损坏他人之刑法353.352之物品或令不堪用而言 (二).依提意.客观上甲将乙所有之停在公司停车场内之机车踢倒.并打开油箱任由汽油流光之 行为未造成机车之毁弃.损坏或令不堪用.故不成立本罪 二.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04之强制罪: (一).刑法304强制罪:乃行为人以强暴.胁迫之行为使他人为无义务之行为或妨碍他人权利之行使 .亦不必然以完全压抑他人权利之行使 (二).依题示.客观上甲将乙之机车踢倒.并打开油箱任由汽油流光.直至下班时.乙见状不得已只好将 机车牵至两公里外之加油站加油后.始得返家.以妨害到乙行使其自由权利.甲主观上亦具备故意 故成立本罪 三.综上.甲之行为论以刑法304强制罪构成要间该当.惟其侵害之行为尚于违法性上欠缺实质违法.难 以予刑法相绳故不成立本罪.而甲将乙之机车踢倒.并打开油箱任由汽油流光.应为民法上之侵权行为 应负起损害赔偿之责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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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ofly
2009-05-12 16:38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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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为成立毁损罪
刑法第354规定:损坏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成立毁损罪。学说上毁损之判断有实体破坏说与功能妨碍说,两者之范围有别。 本题甲将乙所有之停在公司停车场内之机车踢倒,并打开油箱任由汽油流光,就机车言,机车本体虽无损坏,但其功能因汽油流光,功能上已受防碍,成立毁损罪。若认为车子实体未遭破坏,虽就车子不成立毁损罪,然就汽油言,虽系辅助车子功能,但仍为物,其实体流光可论为毁坏,无法使用,也可成立毁损罪。 综上所述,本题成立毁损罪应属无疑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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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乐
2009-06-03 00:23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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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5-11 15:48 发表的 刑法-机车: 一.甲打开油箱放任汽油流光,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毁损器物罪 (一)查刑法第354条第一项:毁弃损坏文书或建筑物以外之物或至令不堪用, 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所谓损弃系指使其消灭或使他人永久丧失持有 之行为。合先叙明。 (二)依本案甲使汽油流光,永久破坏乙对于汽油之永久持有权,构成要件该当。 甲成立刑法354. 二.甲流光汽油,使乙机车牵至两公里外之加油站加油可能成立刑304 (一)查刑304:以强暴胁迫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 此题之争点在于行为人施以强暴胁迫时,被害人需不需要在场。实务上有不同 见解,分叙如下: 1.肯定说:76听行一字1094:被害人不在场,无施以强暴胁迫之可能。 2.否定说:84法检二字2232:纵使被害人不再现场,为足以使被害人无法行使 权利,产生受强制的效果,使可成立304. (二)管见以为以否定说教为可采,此罪乃在于保障自由意志与自由行为的形成, 如有使被害人受强制之效果应成立304。 (三)依题议甲流光汽油,使乙机车牵至两 公里外之加油站加油,亦是使以行无义务之事,其自由意志受到强制, 虽甲实施行为时乙不在场亦构成要件该当,再者,其手段与目的不合法, 使足有违法性。惟无实质处罚的必要性 三.甲成立本法354条毁损物品罪 关于实务上得无实质违法性:74台上4225明白指出, 行为无实质违法性, 不成立犯罪,行为与法益轻微不值得处罚。 不过用时间 来认定年代久远的判例就不适合援引,小弟不能认同,应该 以当时的案情与审判的精神断定是否适合援引,如果以时间 久远,与现时法律差异过大而不适合援引,那例如共犯的重要 判例解释28上3242或者释字109这些年代就更久远了. 再者304虽然为开放性构成要件,其违法性必须另外讨论,惟管见认为非此题争点, 故仅以一句话带过,请原谅小弟的偷懒@@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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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6-03 01:04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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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54想像竟合。
依实务见解,强暴不以有形力直接对该人为之为必要,纵使将他人工具拿走,而使他人自由间接受到限制,而不能为特定之行为者,亦属之。 另在此当然有违法性,而非无实质的违法性,304要检讨的是本条属开放性构成要件,因而要检讨手段目的的不法关联性,而不是实质违法性,我国刑法并无实质违法性的概念,仅实务判例自行创设而已。现在法律与该判例当时的法律已有极大不同,应无援用可罚的违法性(日系甘添贵)、实质的违法性(德系林山田),两位教授及实务见解的必要。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