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ArthurTing
2009-10-20 07:47 |
1楼
▲ ▼ |
时效不完成:
意义:于时效期间行将终止之际,因有难于行使其权利之事实发生,暂使其完成延期,俾因时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得利用不完成之期间行使其权利,以中断时效。 发生时间:于时效期间终止之际,发生时效不完成之原因事实。 主体:由当事人以外之事实发生不完成之事由,如天灾、地变、死亡是。 期间之计算:停止时效之进行,故已进行之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停止事由终止后仍须合并计算时效期间。 关系:在时效不完成之期间内,仍可行使权利,以中断时效。 效力:为绝对效力,故对任何人均得主张之。 时效中断: 意义:指在消灭时效内,由于有不宜进行之事实发生,故已进行之时效归于消灭,并自事由终止时重行起算。 发生时间:于时效期间进行中,可随时发生时效中断之原因事实。 主体:由当事人之行为而发生中断之事由,如请求、承认、起诉是。 期间之计算:断绝以前经过期间之效力,故已经过之时效期间,悉归无效,自中断之事由终止时,重行起算时效。 关系:保护因时效进行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中断后,必无时效不完成之事实发生。 效力:为相对效力,仅以当事人、继承人、受让人之间为限,始有效力。 x2 |
引用 | 编辑
eunice18
2009-10-21 09:14 |
3楼
▲ ▼ |
用我的理解方式举例看看
如果有说错请指正 时效不完成: 时间可以再往后延长 例如说某甲欠某乙10万元,届期(80年3月1日)乙不还钱 在15年内(95.03.01)甲可以行使请求权把钱要回来 在95.02.20的时候,突然发生地震 所以影响到甲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时间便往后加一个月 ---------------------丨--------------丨----------------------丨 地震 原本 再加一个月 (95.02.20) (95.03.01) (95.03.20) 详见民法第125.139条 第 125 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 139 条 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 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时效中断: 时间暂时算 例如说某甲欠某乙10万元,届期乙不还钱 所以乙可以在15年内行使请求权,和乙要回来 若甲在第3年时,起诉乙 剩下12年的请求权时效,就先暂停不算 -----------------丨 起诉(停止计算) 丨----------------------- 3年 12年 详见民法第125.129条 第 125 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 129 条 消灭时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断: 一、请求。 二、承认。 三、起诉。 左列事项,与起诉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声请发支付命令。 二、声请调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报和解债权或破产债权。 四、告知诉讼。 五、开始执行行为或声请强制执行。 x2 |
引用 | 编辑
angushuang
2009-10-21 15:41 |
5楼
▲ |
时效不完成
白话一点就是时间停止计算 也可当成就是时间因为被某突发事件给延误了 所以时间往后挪一个月当作缓冲期吧 比方说你考上高考 行政机关叫你今天去报到 结果今天台风天不能出门 所以法律规定报到时间往后顺延一个月 大致上是这个意思吧 (一个月只是举例而已,实际上要看法条的规定)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