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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采
2009-11-23 23:4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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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大同之父於97年1月1月過世後,依法繼承陳父名下之A房屋一幢及其座落之B土地一筆。繼承後,陳大同發現有如下之事實,問其如何處置?(一)倘A房屋自95年1月間即由陳父租給陳大同之姑媽居住,於陳父過世後,陳大同可否逕向其姑媽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趕走其姑媽? (二)倘A房屋於96年12月間即由陳父出售於甲,但還來不及交付房屋及移轉所有權,陳父即過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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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4 22:0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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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為繼受取得,為出租人地位,須履約.
二,繼受取得,為出賣人地位,受須履約. 三, 租: K 交付占有使用 賣: K 移轉所有權+交付 合夥(共同經營): 合夥K 移轉所有權+交付 四 借款預約(視情形抽銀根)(分批撥款成立債款K) 借款K 人保(債) 物保(抵押權=最高限額或一般抵押權) 屋和基地一起抵押(及利息和違約金)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