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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hen1207
2010-01-08 20:17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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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物之所有权归属于质权人者,其约定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相对有效 请问为何是B无效? 2.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一子丁,其后甲乙离婚,丁子由甲任亲权人。 甲与丙女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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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01-08 20:33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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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893II
不过你这题目跟解答是不是很久以前的啊???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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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hen1207
2010-01-08 21:02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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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95年的,也没有太久啦, 893II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质物之所有权移属于质权人者,准 用第八百七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还是不懂为何是无效,无何不是效力未定呢? [/pre]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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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01-08 23:41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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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96年才修成这样的阿,以前是无效
大概活的老就是有这点坏处....... 2.参照1076-1、1079-4 3.参照87I,在本题甲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有2,一为买卖契约另一为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物权契约),这2个都是无效喔。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