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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2010-04-02 17:2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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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前輩們做做這題, 補習班的答案沒提到吸收關係個人覺得很奇怪 二、甲為了解女友A欲與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卻查無A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試問甲、乙應受何罪名? 附上所有題目,想練習的高手們請動手吧 一、甲承包某辦公大樓興建工程,與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債務未清償,發生糾紛。甲因需款孔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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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4-02 18:4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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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2 17:27 發表的 刑法-99年基層行政警察特考第二題: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話會用不罰前行為處理 犯罪的主行為是359,由於電腦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會觸發到306,故無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數罪併罰就好 筆電是屬於障礙未遂部分再另外論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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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2010-04-02 19:1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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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4-02 18:44 發表的 : 對哦~ 都沒想到可以用不罰前行為 您的思路果然比較廣 我個人是想用吸收關係來吸收掉354及306(本案跟課本的例子有點相似) 結果以359一罪來論斷...(359是主行為、354、306是次行為) 結果看了補習班的答案就滿頭霧水了, 楊x老師是用354+306+358(因為乙竊取電磁紀錄未遂,但359又不罰未遂犯,所以最後以358來判)來做數罪併合處罰, 個人覺得老師的答案有點問題,(是我想錯也說不定 ) 因為老師沒論及竸合論的關係而是直接用50條, 話說....這樣罪責會不會太重了點...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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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wen
2010-04-03 00:4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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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為行為人犯罪事實之罪數與競合之評價,試分析如下:
一.依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行為人實行數個犯罪事實,依三階 論客觀之審查,該當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本應成立數個罪刑。 惟,依社會通念或經驗法則,時有行為人事實上為一罪或數罪 ,但僅給予一個法律上的評價,亦或事實及評價上均為數罪, 但僅給予一個裁判,此即罪數競合理論。 二.罪數競合之態樣: 1.罪數論:事實上一罪或數罪,評價上為一罪。如接續犯.集合 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繼續犯..等。 2.競合論:事實及評價上數罪,裁判上為一罪。 (1)不純正競合:法條競合.不罰前(後)行為。 (2)純正競合:想像競合.實質競合。 三.乙應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第315-1條窺 竊他人秘密罪.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 1.依題旨,乙受甲教唆竊取A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乃攜工 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致鐵門減損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損害,該當第354條毀損罪,隨後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該當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乙一行為觸犯數刑 法,論擬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2.乙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雖查無A 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但依一般人客觀之審查,均已明顯感受到 法益將被侵害之密切關聯與直接危險,已達著手階段,該當第 315-1條窺竊他人秘密罪與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 未遂犯。惟乙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有數法條之適用,為法條 競合之特別關係,論擬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未 遂犯。 3.隨後乙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 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乙亦已達著手 階段,惟乙前後窺竊桌上型電腦內之電磁資料與尋找筆記型電 腦之行為,均符合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並具有時間.空間之關 連性,論以一個接續犯評價為已足。 四.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並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 該當第28條教唆犯,依共犯從屬性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59條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教唆犯。 五.總結: 1.乙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一行為觸犯數刑 法,依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另成立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 記錄罪,依第50條數罪併罰。 2.甲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教 唆犯,依第50條數罪併罰。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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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wen
2010-04-03 00:5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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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剛翻了一下法條, 315-1跟359都不罰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過基警考這會不會太冷門了點...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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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wen
2010-04-03 02:44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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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書做了點修改
一樣是喇叭了一堆 不過我覺得以下比較符合基警考出的程度 至於358題目並沒有說乙有任何破解A電腦安全性認證 所以本人不負責之無視XD 甲、乙之刑責試分析如下: 一.乙應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1.依題旨,乙受甲教唆竊取A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乃攜工 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致鐵門減損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損害,該當第354條毀損罪,隨後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該當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2.乙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雖查無A 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但依一般人客觀之審查,均已明顯感受到 法益將被侵害之密切關聯與直接危險,已達著手階段,該當第 315-1條窺竊他人秘密罪與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 未遂犯。惟,第315-1條與第359條並無未遂犯之處罰,故乙不 成立犯罪。 3.隨後乙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 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乙亦已達著手 階段,但其非因己意而為終止行為乃係障礙未遂。惟,第315-1 條與第359條並無未遂犯之處罰,故乙不成立犯罪。 二.甲應該當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並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 該當第28條教唆犯,依共犯從屬性成立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教唆 犯。惟,乙所犯毀損罪部分,與侵入A之住所竊取其電磁紀錄並無 事實基礎關係,故甲不成立教唆之責。 三.總結: 1.乙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依第50條數罪併 罰。 2.甲成立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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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0-04-03 19:11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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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門鎖是不是安全設備;
321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 結論:門鎖,不是防盜,難道是防蚊用的嗎?當然是安全設備。 2.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 第三百二十三條(修正)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修正前條文】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立法/修正理由】 本條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結論:電磁紀錄非動產。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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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2010-04-03 19:24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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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4-03 19:11 發表的 : 冰大, 前面所說的爭點在"毀壞"的定義, 不過於門鎖是否是安全設備... 而要符合321第一項第二款具體要達到法官所想的"毀壞"程度, 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毀"不算是"毀壞" 所以這"毀壞"的定義就不得而知了... 又,如果電磁紀錄非動產, 那320也就不適用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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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0-04-03 19:34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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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3 19:24 發表的 : 1. 哈哈......文章看太快,沒注意到,抱歉抱歉。 不過......「電鑽」鑽下去,還不能論毀壞...... 難不成得學電影用槍打嗎? (題外話,電影是騙人的,鎖用小手槍是打不壞的,要用步槍才行) 個人以為,「使其失去防閑效用」,即算是毀壞。 2. 罪刑法定,立法理由已經明文電池紀錄非動產,不容許有類推解釋的餘地,自無刑法320之適用。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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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4-04 08:06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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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討論點似乎是在能不能構成320進而提升321,電磁紀錄是否能夠論為動產,我當初也有想過,但是仔細想想這種想法是多餘的
既然359就有規定專屬電磁紀錄,不用去討論是否為動產,反正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給他優先適用就好了不是? 所以320或321都不該當 以上個人淺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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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wen
2010-04-04 12:49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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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甲之刑責試分析如下: 一.1.甲不成立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 依題旨,承包商甲與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債務未清償而發生糾紛, 嗣後甲因需款孔急,乃強押乙至某處,並以手銬銬住乙之手腳,要求 乙給付欠款新台幣一億元。甲似應該當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 ,惟該行為人主觀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始該當本罪,本題甲 對乙本有合法工程款債權之請求權,並無為其他不法利益所有之意圖 ,故不該當本罪。 2.甲應該當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甲雖有合法債權之請求權,惟其方法仍須符合手段目的之關聯性,自 不得以合法債權之請求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題旨甲強押乙至某處 ,並以手銬銬住乙之手腳,侵害乙之生理自由並使達無法抗拒之程度 ,該當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二.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嗣經乙討價並委託友人A依指示交付新台幣五百萬元,甲遂令友人B前往 約定地點取款,不意B甫返回拘禁乙之處所即遭不明人士搶走款項,甲 誤以為警方查緝而逃逸,乙自行脫困,其中甲犯罪行為之中止,並非出 於其自由之意識,依法蘭克公式,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三.總結: 甲成立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 個人認為這一題爭點應該是在擄人勒贖的判斷 因為這個點判斷錯誤 後面情況會不自覺考慮到取贖是否成立與放人的問題 我看了法條其實347並沒有明文為不法利益(346有) 僅以擄人為要件 大法官會議另有解釋有興趣可以翻一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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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ilove0129
2010-04-08 12:22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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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請注意"動產"!!!電磁紀錄並非動產吧!!!
竊盜都不能成立,何必討論"凶器或毀越安全設備"加重竊盜部份...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