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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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indy+
2010-05-06 22:0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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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开始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呈执为限定继承,并向法院请求暂时停止执行三个月,执行法院不但未予停止,且对已查封迄未继承登记之遗产,以及继承人个人财产,定期进行拍卖,其执行是否违法?继承人应如何提出有效救济?

2.某甲诉请某乙交屋还地,于诉讼系属中,某乙将该房地出租予某丙,但某甲未追加丙为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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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寒窗问拾得
2010-05-06 22:38
1楼
  
这题......是不是应该配合继承法的新修条文稍微改一下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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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10-05-07 20:16
2楼
  
债务人死亡,但已执行,
则不停止执行债务人遗产部分(可依强7办继承登记后执行)
至于执行到第三人部分,依强15声明异议,此一部分得依18声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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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寒窗问拾得
2010-05-08 12:00
3楼
  
下面是引用 +cindy+ 于 2010-05-07 20: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怎么改??
第一题,我想,至少应该把「向法院呈报为限定继承」改成「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吧
另外,继承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曾为有限责任的抗辩......等等,有些老师们也有些意见。不过如果不假设那些状况的话(毕竟有意见的多半是实体法的老师),这题我大概会这样写:

1.对遗产执行之部分:
1.1.民法1158「不得对于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之规定,解释上强制执行亦受限制
1.2.应停止而未停止,属程序上违法,可依12条声明异议

2.对继承人固有财产部分
1.1.甲说:债务人异议之诉
1.2.乙说:第三人异议之诉
1.3.采乙说


以上是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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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寒窗问拾得
2010-05-09 08:36
4楼
  
第二题,感觉比较是民事诉讼法的问题?不负责任拟答如下:

1.本案属民诉254+401条之情形
2.本案属特定继受
2.1.本案为诉讼标的物的继受
2.2.1.多数说/实务:要看本案诉讼为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而定
2.2.2.骆老师:是本案为交付请求或返还请求而定
2.3.不管哪一说,都要看诉讼标的是甚么,所以只好先采一说再作假设了:「若本案诉讼标的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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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10-05-09 22:42
5楼
  
问题争点在执行名义是何时成立?
修法前或后
若修法前成立的,则个人没有限制,当然一切合法,可以封个人的.但可否以再审事由,来解除即判力?要有案情才好讨论.
修法后成立的执名,则法院自动为限制了,执名不会封到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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