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cindy+
2010-05-06 22:01 |
楼主
▼ |
||
x0
1.强制执行开始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呈执为限定继承,并向法院请求暂时停止执行三个月,执行法院不但未予停止,且对已查封迄未继承登记之遗产,以及继承人个人财产,定期进行拍卖,其执行是否违法?继承人应如何提出有效救济? 2.某甲诉请某乙交屋还地,于诉讼系属中,某乙将该房地出租予某丙,但某甲未追加丙为当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
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10-05-07 20:16 |
2楼
▲ ▼ |
债务人死亡,但已执行,
则不停止执行债务人遗产部分(可依强7办继承登记后执行) 至于执行到第三人部分,依强15声明异议,此一部分得依18声请停止. x0 |
引用 | 编辑
寒窗问拾得
2010-05-08 12:00 |
3楼
▲ ▼ |
下面是引用 +cindy+ 于 2010-05-07 20:04 发表的 :第一题,我想,至少应该把「向法院呈报为限定继承」改成「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吧 另外,继承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曾为有限责任的抗辩......等等,有些老师们也有些意见。不过如果不假设那些状况的话(毕竟有意见的多半是实体法的老师),这题我大概会这样写: 1.对遗产执行之部分: 1.1.民法1158「不得对于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之规定,解释上强制执行亦受限制 1.2.应停止而未停止,属程序上违法,可依12条声明异议 2.对继承人固有财产部分 1.1.甲说:债务人异议之诉 1.2.乙说:第三人异议之诉 1.3.采乙说 以上是个人浅见......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