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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ulih
2010-05-21 20:18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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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900123131 号令修正公布第 1059、1059-1 条条文 第 1059 条 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未约定或约定 不成者,于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之。 子女经出生登记后,于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前二项之变更,各以一次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请求,为子女之利益 ,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离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显有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之情事者。 第1059-1条 非婚生子女从母姓。经生父认领者,适用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定。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请求,为子女之利益,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与任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显有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之情事者。 ﹝资料出处: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4012﹞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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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chen
2010-05-21 21:54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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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好麻烦.
可以简化成: 若没人反对,就可以自由选"父姓","母姓",'继父姓","继母姓" . 当有争议,才.......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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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tungtw
2010-05-21 23:48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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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修法
最近几年读法律最辛苦 以民法为例 96年大修后 97年落榜 98年又大修 98年再落榜 99年1月、5月还修 99年凶多吉少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