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办案杀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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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weetrocker
2010-06-25 06:06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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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警员甲接获报案,某酒店内有人开枪,甲及员警乙马上赶到该酒店。甲乙一进酒店大目,乙走在前头,正好开枪嫌疑犯丙冲出酒店,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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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ii810638
2010-06-25 06:57
1楼
  
甲杀丙阻却违法。


丁重伤,应该看客观上应归责予甲来成立该当性,以是否情况紧急来阻却违法性,以及无其他期待可能性来探讨罪责。
我的看法是甲使丁重伤,客观上该当,但当时情况紧急为避难阻却违法,所以不成立伤害罪或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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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4545111
2010-06-25 06:58
2楼
  
警察甲之行为,可能构成杀人既遂罪。
1.
以客观论之,若非甲开枪击中丙方胸口,则不会发生丙死亡结果。故具有客观归责性

以主观论,甲对死之死亡,能明知且预见其结果,并使其发生而不违背本意,故该当杀人罪构成要件之故意。

再违法性论,甲杀丙,可主张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因丙对甲乙之开枪攻击,并击中乙之前胸,乃属客体择一故意。并已构成侵犯两人之生命法益的危险性。

乙之行为对甲乙两人造成法所不许之风险,基于刑法23条之正当防卫,甲乙均可主张排除现有之不法侵害,,避免自身生命法益可能面临之严重危害,采取必要手段。故可主张正当防卫。

2.甲重伤丁,可能构成重伤害罪

客观论之,甲之身分乃为员警,应负有客观必要注意义务,在街道上开枪之行为显已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行为不法)。
若甲不开枪射击丙,就不会造成丁之重伤,故甲进一步实现其风险(结果不法)。

以主观论之,甲因无伤害丙之故意,显可能构成过失伤害。

违法性,紧急避难构成要件,系乃属非无他法之最后手段,方可为之,实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为法律所允许之自救行为,须从严视之。

此题甲拔枪反击,虽为排除现正发生之立即危害,但是否非属于最后手段,尚有疑义
但实务上而言,通常是要看其罪责有无期待可能性。

不过我论此题正当防卫合法,其拔枪还击之举动自属合理,无人能保证甲此行为绝对不会波及无辜,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下,故可主张紧急避难,不成立过失伤害罪

ps.判例上还是有警察因此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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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ii810638
2010-06-25 07:36
3楼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25 06: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警察甲之行为,可能构成杀人既遂罪。
1.
以客观论之,若非甲开枪击中丙方胸口,则不会发生丙死亡结果。故具有客观归责性
以主观论,甲对死之死亡,能明知且预见其结果,并使其发生而不违背本意,故该当杀人罪构成要件之故意。
再违法性论,甲杀丙,可主张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


我印象中很多年前,就修法提高了警察的权力,也就是警察对于不法而有情况必要可以开枪。(印象模糊纯参考..表情)

例如临检时,对方突然加速逃离,可以直接开枪,就算后来发现对方真的不是通缉犯等重大嫌疑,只是怕临检而心生恐惧而已。
也就是说阻却违法运用范围大大提高,不以情况真的很重大且紧急为必要。




现在有没有修改我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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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4545111
2010-06-25 07:58
4楼
  
我也很想在里头写警察职权行使法跟警械使用条例

然后直接写"依法令之行为不罚"...

有时候看到刑法186,我都会想写枪炮弹药管制条例..可是最后还是乖乖写刑法186

现在警察勤务条例是有规范六个还七个情形,但原则上还是尽量不宜追车,通报勤指中心才对。所有规定都要跟着释字535走就对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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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0-06-25 13:18
5楼
  
对丙:警戒使用条例(依法另之行为)/正当防卫
对丁:没有必要性->减免责任

但是我比较在意的事:不知何故打到丁,这可能有无故意过失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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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ii810638
2010-06-25 13:27
6楼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25 13: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丙:警戒使用条例(依法另之行为)/正当防卫
对丁:没有必要性->减免责任

但是我比较在意的事:不知何故打到丁,这可能有无故意过失存在的前提

现行犯逮捕规定是说在那种紧急或重大情况下可以逮捕。

至于能不能开枪应该是另一问题,可以逮捕不代表就不能选择开枪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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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4545111
2010-06-25 14:20
7楼
  
也不用到紧急或重大,去拔别人两朵花不就窃盗抓起来了...

如果是指警察执勤的话

明显为专科罚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通常都不会升级到司法处分。

不过没戴安全帽被警察追的..通常都是因为见警慌张,突然转弯规避,逆向等有所谓[相当性理由],被警ˋ察亲眼目睹,才会被追车

如果你骑过去不管他的话,他顶多就是[迳行举发],要是这个月业绩刚好到了,他就不会鸟了。

我有个警专毕业的朋友,每天都在说佛心来着只开劝导单,差点就排不到过年休假了..

至于开枪这问题,警察使用的法规几乎都是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争议每年都会有
用刑法来解的话看判例比较快。

ps:过失当然是有,但以期待可能性论所谓[公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别义务]对紧急避难的影响,比较可能成为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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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upside
2010-06-29 13:43
8楼
  
这例 让我想到 多年前在台南
一名女国中生 在6楼阳台观看警察办案
但警察误开枪 此弹却因流弹 打到此女左胸 导致死亡

我将当时新闻找出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lue20060219115900

此案例当时我刚好下班经过 当时正在包围病患
附近已经站满人 车辆都要绕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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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weetrocker
2010-06-29 21:00
9楼
  
下面是引用 upside 于 2010-06-29 13: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例 让我想到 多年前在台南
一名女国中生 在6楼阳台观看警察办案
但警察误开枪 此弹却因流弹 打到此女左胸 导致死亡

我将当时新闻找出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lue20060219115900

此案例当时我刚好下班经过 当时正在包围病患
附近已经站满人 车辆都要绕道通行



好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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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yhyuan
2010-07-05 20:07
10楼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25 14: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也不用到紧急或重大,去拔别人两朵花不就窃盗抓起来了...


警察开枪枝时机主要还是以警械使用条例为规范,
至于是否开枪 ?    因牵涉到事后之赔偿问题,
再加上长官大都不会挺,故除非有绝对必要性,
都会选择不开枪的吧 ! 
置于拔两朵花的问题~~
就依当时之实际情况来判别吧 !
不在此再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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