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关于送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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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uiating
2010-07-31 12:28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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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送达的叙述,何者不适当?

(A).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者,得嘱托外交部为之
(B)于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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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ikad716
2010-07-31 18:16
1楼
  
下列关于送达的叙述,何者不适当?

(A).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者,得嘱托外交部为之

民诉法第144条,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者,得嘱托外交部为之。
(B)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得为公示送达
民诉法第149条第二款,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得依声请
公示送达
(C)送达于住居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者,得将文书付与不懂中文之外佣
民诉法第137条第1项,送达于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者
,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D)以上皆是

个人认为,答案为以上皆非。可能系出题者笔误。
至于不懂中文之受雇人,实务认为能通知受送达人
,即为该条所称之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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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echenlu
2010-07-31 19:54
2楼
  
sikad716
我同意你的看法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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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uiating
2010-07-31 21:31
3楼
  
之前法典我都翻了..就是查不出错在哪~

我原本也是觉得...好像是出题者笔误...但不敢确定

谢谢sikad716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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