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辛苦
2010-08-26 14:13 |
1楼
▲ ▼ |
题意这种故意吓人应有刑责。理论上可能是用客观上能"预见"被吓人有身心受创的可能。
鬼屋、鬼节目故意吓人应无法律问题。理论上要用?? 记得以前曾被红衣小女孩的影片惊吓好久。后来才知道是造假的...。 虽直觉此等强调"非假造"的鬼影片应该成罪。但可能基于某些考量而无刑罚讨论必要?至于是什么,我就不清楚了...(是因为本来就是鬼娱乐节目的关系吗?) x0 |
引用 | 编辑
kailean1986
2010-08-26 21:41 |
3楼
▲ |
这提比较适合出在民法吧.......依民法第18条相关规定,人格权受有侵害需有法文明规定者为限,准用民195,应该可以申请精神上失损赔
用于刑法上罪刑法定主义上,亦或是刑事政策学...上精神上受有损害,似乎法文明文,因不予处罚 不知道其他大大的看法如何?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