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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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en6240
2010-12-16 23:00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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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欲购买乙所有房屋 1 栋,经數次与乙磋商之后,双方同意该屋以 500 万元成交,并详细约定付款及交
屋、移转所有权方式,为求慎重并由丙丁  2  人担任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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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xox789uouo
2010-12-17 08:14
1楼
  
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不因原因行为而受影响,但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欠缺法律上原因,成立不当得利。但因乙有订立契约之合意才有可能收受价金,所以原因行为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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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ierfa
2010-12-17 09:45
2楼
  
小的看法不同
嗣后因乙反悔:
一、指反悔书面订约→虽有166-1之适用,但未实施;故无法律效力
二、指反悔买卖契约→债权契约仍已成立,给付部分价金之性质为何
  (一)应支付价金之一部份→应依债务不履行请求请求『损害赔偿』
  (二)定金→『法定』应加倍之返还(民249)

依以上判断,B的答案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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