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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梦之神
2011-01-27 18:13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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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uias 于 2011-01-21 03:28 发表的 法律专门科的高手,请说:谁有罪: (一)是,可能被告公然侮辱罪 ---- 1.A小姐有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骂他三字经,并故意使公众周知 2.怪男子可据以提出告诉(228)或自诉(319)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 1.是否为现在不法侵害? 2.是否权利受侵害?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ps.要上课没时间写了, 看看有没有高手帮忙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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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梦之神
2011-01-29 02:55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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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拙见不吝赐教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 1.是否为现在不法侵害? 个人以为,部落格骚扰, 若留言或文章形式, 且无法删除 则应认属持续性之现在不法侵害 2.是否权利受侵害? 个人以为,若依上述具现在不法侵害 骚扰A小姐之部落格,应有部落格安宁权受侵害 (类推居住安宁权), 骚扰若属性骚扰,则有性自主权受侵害 当然,可能依骚扰情事,涉隐私人格名誉各权 3.是以,应得主张正当防卫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若骚扰情事,系匿名留言,则迳可删除,应为可避免,无法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若系显示留言或文章,且无法删除,应为不可避免,可得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2.但是,网路有网路警察,也就是可以报警处理,所以应为可避免 3.是以,无法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 ps.天啊,要三点了,今天要上三堂课,铁定睡死在那很难趴下睡的椅子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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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梦之神
2011-01-30 00:00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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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29 20:34 发表的 : 哈哈,有趣有趣,真是一针见血,直指防卫行为适当性之争议啊 首先,冰咖啡所提及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发表的 : 应属,防卫行为之适当性,意即必须有效,适合于排除侵害的行动。 (感谢,冰咖啡的提点和指教,我当时真的没想到要讨论,感谢) 然而,根据 柏桧 所发表的法感, (太有趣了,仍是忍不住俊笑不已 本来,心情很差 还好,看到有趣的回文,真是一扫阴霾,谢谢) 其实,猜测 柏桧 所想表达,吾再延伸以下观念 1.若为不合适的防卫手段,效力如何? 2.若为互骂之行为,是否可主张正当防卫? 3.网路上的防卫手段,是否仍受现实上的手段限制? (天啊,我要写博士论文吗?怎么越写越多啊,哈哈) (考不上了,写太慢了,还猛查资料,国考死定了) 提供拙见如下,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1.不合适的防卫手段,不成立正当防卫,仅得依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其刑。 2.互骂行为,请参考互殴行为,是否能成立正当防卫,有否定,肯定见解。 3.网路上的防卫手段,分析如下 (1)因为网路不等同于现实,当然其手段,自不等同于现实世界上的防卫手段, 是故,其手段之要件和限制,当然会不同于现实世界之防卫手段。合先叙明。 (2)防卫手段的要件,应该受到限缩, 因为除非是网路管理者,任何没权限的网路使用者,不可能会出现有效排除侵害的行动 另回避可能性也应该受到限缩,难道要放弃自己所在的园地吗?或是不再上网吗? 这应该是无法接受的答案。 4.纵上,A小姐所为之回骂之防卫手段,应认不需有排除侵害之有效性要件, 而且无法为回避性行为,与其他保护性行为也无效,只能使用攻击性防卫行为, 是以,A小姐应成立正当防卫 (天啊,这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大发现啊,请帮忙投稿到台大法学论丛或是台湾本土法学杂志啊,哈哈) (若有研究论文要引用,请注明我和出处啊,哈哈) 提供拙见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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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tome062
2011-01-30 17:17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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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女性网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骚扰,半年多了,不堪其扰,因为他一直留侮辱言语,所以A小姐就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骂他三字经,后来有人说A小姐可能会被告公然侮辱罪,请问这有可能吗?
a:两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责,与正当防卫无关.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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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tome062
2011-01-30 18:40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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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语攻击乙之行为,已损害乙之名誉,客观上成为非现在进行的状态,然而,乙经由部落格发现,再以三字经攻击甲,另为一件侵权行为,所以,甲乙双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双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当防卫: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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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1-30 19:36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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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1-30 18:40 发表的 : 大大说的都没错,但跟我的发问毫无关系 我要问的是「两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责,与正当防卫无关.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 不得损害他人之权利,也就是说不得伤害他人之法益,这样以来如何正当防卫? 还请指教~ 还是说大大红色字的「防卫」,指得不是正当防卫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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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tome062
2011-01-30 20:43 |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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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主张现在进行式的侵权行为,然而,主题陈述是半年到日前发生的事件,所以我才会打这样的回答(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因为,非在当下发生的事件,只能以保护方式或立证或基于自清作出的行为.
在这里,我称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我认为这件事已脱离了当下的(现在的)的状态,所以无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法令.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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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tome062
2011-02-03 09:32 |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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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一直在板上骚扰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讨论版骂人 请问半年前发的 今天上网的网友还是会看到 算不算持续性的现在不法侵害 应该仍然属于当下的状态 以小弟之浅见是不算 他人的见闻与当事人的权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不能算是当事人权益受损时的当下状态.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现在或持续性,无法辩证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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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梦之神
2011-02-03 10:05 |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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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2-03 09:32 发表的 : 首先感谢回覆, 因为每个人的观点都能启发 我对一件事情的看法和理解 也能让问题有更多方面的解决之道 因此再度提出拙见不吝赐教 1.骚扰很难辨证? 这在以前清末民初法律制度未开, 很容易使用这不确定法律概念来罗致人民 但是现今有性骚扰防治法,外加骚扰 也是要透过判决实务累积,怎会不能辨证 但是若是指这个题目那真的很难辨证 只能依题意,是有骚扰情事,题目写得很清楚 所以在本题根本不是重点讨论, 若你要讨论,应该另开文章 来辩论怎样才构成网路的骚扰 (天啊 快十五分钟了) 2.他人见闻与当事人的权益也是会成为名誉权的判断基础 是否构成侮辱,因分人而异, 是否构成诽谤,则会因社会大众观点,而改变 例如,在以前说人一屋二卖,是诈欺,有损商誉 但是,现在呢,一屋二卖,仅民事赔偿,是否损商誉,根本是良知问题 3.仍属持续性现在不法侵害 私行拘禁,在未脱离前都属现在不法侵害,犯罪为未终了。 网路发文,未删除前难谓无现在不法侵害,犯罪亦未终了。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 (天阿回三十分钟了,恐怖,没想到这个想法都这样难让人听懂哈哈 还好我还没发表军刑法目的为竖立军威,非发现真实, 不然更不知道要回多少文章才能让大家了解,哈哈)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