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密接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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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31 09:35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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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題組出自冰咖啡,我轉貼過來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1-30 19:55 發表的 : 3,6571099
一、甲出於殺人故意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聽信後,於是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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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1-01-31 10:53
1樓
  
既然是用時間來判斷,那是否請大大順便問問高人:
從5分鐘到5小時之間,哪一分鐘開始應該算『密接』,哪一分鐘開始算『沒有密接』?
不然小的還是樣不會判斷~~~

謝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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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dtome062
2011-01-31 14:57
2樓
  
大大,
小弟有一點淺見,在法律之下,一行為的過程,時間的長短,間隔次數,多久,非以論定行為的次數,反而應以行為的實施完成,輔以時間,間隔次數,以判別行為
甲出於殺人故意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一行為已完成,但沒有出現甲實施的結果,只成立殺人未遂.
甲聽信後,於是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一行為已完成,出現甲實施的結果,成立殺人既遂.(新的動機、著手、實施、結果發生)
事後證明,甲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不影響殺人結果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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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1-01-31 14:57
3樓
  
我一直有疑問的是併合因果性和累積因果性
甲先下一次毒 毒性不足
乙後下一次毒 毒性不足,兩人無犯意連絡
但被害人並喝下後死亡
甲下毒量不足 論殺人未遂,以乙之毒量亦不足毒死被害人,也論殺人未遂
但被害人死,這該說他命該如此
長久以來卡住動不了,請諸位前輩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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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31 17:31
4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31 10: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既然是用時間來判斷,那是否請大大順便問問高人:
從5分鐘到5小時之間,哪一分鐘開始應該算『密接』,哪一分鐘開始算『沒有密接』?
不然小的還是樣不會判斷~~~

謝謝指導~~


哈哈,好,有空我去問問林鈺雄教授,哈哈
(可能會被高人用一陽指,或如來神掌,打死)

ps.
林教授一定會說,「怎麼躺著也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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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1-01-31 19:09
5樓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1 14: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
小弟有一點淺見,在法律之下,一行為的過程,時間的長短,間隔次數,多久,非以論定行為的次數,反而應以行為的實施完成,輔以時間,間隔次數,以判別行為
甲出於殺人故意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一行為已完成,但沒有出現甲實施的結果,只成立殺人未遂.
甲聽信後,於是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一行為已完成,出現甲實施的結果,成立殺人既遂.(新的動機、著手、實施、結果發生)
事後證明,甲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不影響殺人結果的成立


依大大所言,是成立殺人未遂及殺人既遂,兩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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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1-31 19:21
6樓
  
我覺得會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這種東西出現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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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2-09 08:19
7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31 10: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既然是用時間來判斷,那是否請大大順便問問高人:
從5分鐘到5小時之間,哪一分鐘開始應該算『密接』,哪一分鐘開始算『沒有密接』?
不然小的還是樣不會判斷~~~

謝謝指導~~


經過漫長的過年等待
終於碰到高人
(非林鈺雄教授)
若有說錯,绝對是我記憶不好,非高人講錯
提供拙憶不吝賜教謝謝

====
單一行為之種類有分
單純單數,自然單數,法律單數
本題組所論者,為自然行為單數之密接行為
學者有以行為決意數判斷
(實務怎麼判斷我忘記了,請指點)
是以,不論時間經過之長短,
若是,當初只想下一次毒,那後者之離開後回來發現未死另下毒,即為另一行為
若是,當初知道要下好幾次毒,那後續的行為,不論離開多久,應僅一接續行為
====
以上為我回憶並轉述之內容
如有錯誤,不吝賜教,謝謝
====
ps.
----
也許這就是Dragon-Q所言之主觀說
我覺得實務一定是採用客觀說
也就是godtome062所言之個案權衡方法
那我個人是採折衷說,先看主觀行為決意,在輔以客觀衡量情狀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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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1-02-09 10:07
8樓
  
感謝大大餐風露宿、不眠不休、跋山涉水訪見高人的辛勞,小的還有些許不明,敬請指導:
誠如大大所言:本題組所論者,為自然行為單數之密接行為,學者有以行為決意數判斷之。
所以前提是必須是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才有自然單數的討論。
而大大認為有採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之的區別。
→1.那麼,在自然單數的討論前提下,大大所認為的『客觀說』與『折衷說』的差別為
  何?
2.又既然只有『一個行為決意』,那討論自然單數的『主觀說』,這個『主觀』跟其他
  『客觀說』與『折衷說』的觀點又有何不同?

換言之,在自然單數的討論前提下,有沒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的區別呢?如果有應如何區別呢?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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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2-10 14:34
9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2-09 10: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大大餐風露宿、不眠不休、跋山涉水訪見高人的辛勞,小的還有些許不明,敬請指導:
誠如大大所言:本題組所論者,為自然行為單數之密接行為,學者有以行為決意數判斷之。
所以前提是必須是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才有自然單數的討論。
而大大認為有採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之的區別。
→1.那麼,在自然單數的討論前提下,大大所認為的『客觀說』與『折衷說』的差別為
  何?
2.又既然只有『一個行為決意』,那討論自然單數的『主觀說』,這個『主觀』跟其他
  『客觀說』與『折衷說』的觀點又有何不同?

換言之,在自然單數的討論前提下,有沒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的區別呢?如果有應如何區別呢?

敬請指導~~


首先,謝謝指教,
應先說明,對於高人的見解,不知道 sierfa 有無疑惑
若是可以接受,那就OK

其他是我自己的想法
0.先說明一下,
因為Dragon-Q說可能有主客折衷,所以我也覺得可以引用
但是實在不知道學者怎麼說或是到底有沒有這些說法,
我覺得那些只是不同的觀點,看個人的接受程度
我對於學者之爭覺得很無聊,個案有個案的需求,不同的情況,就用不同的判斷
我不會堅持什麼學說或哪國的看法,最重要的是能不能解決目前的案子
不然,再對的邏輯,適用上不合人情,無非增添人民對法仇恨而已
所以,你看到我的看法不願意接受就別接收,願意提出看法討論那我也很高興

1.我創夢之神認為的主客折衷,定義如下
我創夢之神認為的主觀說,就是學者之以行為決意數判斷之。
我創夢之神認為的客觀說,就是僅以時間空間的銜接關聯以斷。(怎麼斷→個人心證)
我創夢之神認為的折衷說,視計畫判定行為決意數,輔以時空銜接關聯,綜合評價之。

2.若只有『一個行為決意』,
依照我創夢之神認為的自然單數的『主觀說』,『客觀說』與『折衷說』的觀點又有何不同?
依照我創夢之神認為的主觀說,一行為決意,為一行為。
依照我創夢之神認為的客觀說,時間空間的銜接關聯以斷,仍可能為數行為。(怎麼斷→個人心證)
依照我創夢之神認為的折衷說,一行為決意,通念也認為時空有銜接者,為一行為。

ps.以上皆我的個人看法
和高人無涉,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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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1-02-10 16:08
10樓
  
1.小的對7樓自然行為單數之密接行為判斷沒有問題,感謝答覆。
另外有點小小建議:一再提醒『高人意見』,有點像傳聞證據的感覺。
2.小的愚鈍,樓上的解釋,小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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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2-10 22:51
11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2-10 16: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小的對7樓自然行為單數之密接行為判斷沒有問題,感謝答覆。
另外有點小小建議:一再提醒『高人意見』,有點像傳聞證據的感覺。
2.小的愚鈍,樓上的解釋,小的看不懂。


首先感謝sierfa回覆,
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1.只要能接受高人說法就OK啦
1.1.大家都是傳聞前人之見解
若是提出新見解
就會被法律人說看不懂啦
每個學者對其他學者的看法都是說看不懂啦

2.所以看不懂或是不接受,是正常,不用太計較
(其實我還可以提出幾百種說呢,但是有啥用,只有實務或學者說過的才有用)


ps.這種個人各說各話的社會鏈上高層次的學科
(最高是政治學科,更是胡說胡話)
根本沒有什麼道理,那些什麼密接行為,無非僅為入罪之合理減刑化而已
不然,立法者若完全刪除55,然後50改成所有行為均應各自論罪,
還有什麼密接問題嗎,最後僅用51最上限控制,這又有何不可呢?
(其實我就是無界限論之神,夢想還有界限嗎,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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