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爬文未見,請前輩指導)台中市PUB明火是否有刑法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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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arukily
2011-04-21 13:54
樓主
推文 x0
關於PUB釀災,因為實際上大家都知道用火須小心危險相關問題。
我也有去爬那個新聞,可似乎沒看到有後續報導。
只有看到猛男去警局製作筆錄的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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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isasa
2011-04-21 14:21
1樓
  
這新聞事件其實傳媒吵出來成份較大
公務人員"執法"問題不大.

日前立法院恐龍立委(大喇喇大言不慚捏造所謂"恐龍法官"名詞者)才趕出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限制室內明火表演的恐龍立法條文.....

可見pub發生案件當時,台灣地區立法品質出了嚴重問題,脫離社會,
可惜社會大眾被有心政客操弄成地方"執法"不力云云........
卻不敢正視恐龍立法出了問題,臺灣地區社會真的病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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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arklesser
2011-04-21 15:41
2樓
  
我想應該會成立173-2失火燒毀罪(因為是意外所以是失火)
至於毀損罪的話應該會被失火給吸收掉了
所以應該可以跳過
276的過失致死罪(不知道能不能算業務過失聽說他是來打工的)

278的話要看有沒有達到重傷的標準呢(新聞沒報xd)
274應該有可能成立

最後應該是想像競合一(應該吧)行為觸犯多法益(一個失火燒了房也死了人)從重處罰

這種時事題就是比較有趣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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