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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asa
2011-04-21 14:2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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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事件其實傳媒吵出來成份較大
公務人員"執法"問題不大. 日前立法院恐龍立委(大喇喇大言不慚捏造所謂"恐龍法官"名詞者)才趕出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限制室內明火表演的恐龍立法條文..... 可見pub發生案件當時,台灣地區立法品質出了嚴重問題,脫離社會, 可惜社會大眾被有心政客操弄成地方"執法"不力云云........ 卻不敢正視恐龍立法出了問題,臺灣地區社會真的病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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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lesser
2011-04-21 15:4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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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會成立173-2失火燒毀罪(因為是意外所以是失火)
至於毀損罪的話應該會被失火給吸收掉了 所以應該可以跳過 276的過失致死罪(不知道能不能算業務過失聽說他是來打工的) 278的話要看有沒有達到重傷的標準呢(新聞沒報xd) 274應該有可能成立 最後應該是想像競合一(應該吧)行為觸犯多法益(一個失火燒了房也死了人)從重處罰 這種時事題就是比較有趣呢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