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捐稽征法中税捐和工资那一个优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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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en6240
2011-05-24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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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ukizam
2011-05-24 12:52
1楼
  
按税捐稽征法第 6 条的规定,
第一项: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
第二项: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若做个排列则如下:
土地增值税 = 地价税 = 房屋税 > 其他租税债权 > 普通债权(如积欠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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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udehui
2011-05-24 15:09
2楼
  
个人补充:
土地增值税 = 地价税 = 房屋税 > 抵押权>未满6个月积欠之工资> 其他租税债权 > 普通债权(超过6个月工资)

◎解析:我国《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依该条文规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仅限于「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的部分。
此一优先权利是否优先于「抵押权」?按《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系指该工资优先于普通债权及无担保的优先债权(参见法务部80年度法律字5978号函);故仅优先于一切债权,并未包括抵押权在内(参见财政部73年10月11日台财税第61150号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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