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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1-07-14 22:38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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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
命令常有虚虚实实~~ 重要、不重要??当然重要。 行为触犯刑事,要主张依上级命令(假的),很难。(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但书就是要公务员对命令做审查,不审查而行为构成犯罪,要主张有违法性"难"~~ 又要可生出误想的防卫情状??应该更难吧!! 刑法浅尝即可,吃太多会拉肚子~~~想太多,头发会白~~~ 来乱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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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7-14 23:08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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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7-14 21:24 发表的 [刑总]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 没....21的特色就是没误想这回事 我只讲21二项的原理...其目的为「行政效率」,所以连实质违法都不用去确认,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张。举轻明重,更不会要求该公务员对命令之真假去探求,只要外观上真实、公务员主观上认为自己服从命令,客观上做符合命令的行为,那就可主张依法令行为。 相同的问题21一项会更精彩。98书记官第一题就是考这个。不过原理不太一样就是了,虽然依上级命令行为被称为准依法令行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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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2011-07-15 09:24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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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的「有无」跟命令的「违法」是二回事
如果「命令是假的=上级公务员根本未下达命令」 这时便出现:容许构成要件事实错误 跟误想防卫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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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1-07-15 12:27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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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手受伤,所以比较"闲"点,又来乱了~~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14 23:08 发表的:挖~~佩服大大~~ 既然想到用刑法去规范公务员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我输了~~~ 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张?? 这让我想到为什么拆除大队,再拆违法建筑时,有人抵死不出来,为甚么不敢拆呢??拆了顶多违建倒下砸死人(实质违法),假如是过失杀人的话,那如大大所说,可主张依法令之行为,不罚。 这么有魄力的大大,不去拆除大队当执行顾问太可惜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15 09:24 发表的:刑法可以这样类推适用,那很多都要无罪啰~~因为误想防卫多数学者支持的看法是过失,过失犯在刑法中,很多罪是不罚的。 今天看到的新闻,叶X茂编号3411(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举例而已) 就拿陈X扁、与叶先生的案件,叶先生如主张是上级公务员下达之命令(不管有、无),隐匿、泄漏,都要故意,但如比照误想防卫,变成过失,就不罚了呢??(说实在的,我压根不知叶先生是甚么罪) 以上个人随便说说,不要理我~~我来乱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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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2011-07-15 13:40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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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07-15 12:27 发表的 : 恩 你真的是来乱的 我所讲的当然是指 行为人「误以为有」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压根就知道没有 那还有所谓错误可言吗? 你麻帮帮忙~ PS.不如你也把你的见解告诉叶XX 说不定可以帮他ㄧ把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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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7-15 15:59 |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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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21的情状是:出现需服从义务的具备形式拘束的命令。
如果行为人以为长官有『发布或下达』,但事实上没有,而从从事 侵害人民权力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行驶职务的意思,也认为该『命 令合法』。 只要看『』的部份,就知道他们代表的什么!一是命令之有无,二 是明知与否的问题! 至于需不需要实质审查,这个要件在是明知限制要件。(补充:而 且不用说公务员,因为就算一个形式具备要件的命令,他实质上是 违法的,人民都有『忍受的义务』)。并且,形制命令的具备是发 动法令行为的开端,但是欠缺之下公务员却误无为有之下,当然可 以说他是误想的一种。 白话点:发动21之少有形式命令,若没有以为命令存在的话就是误 想。再来,如何在没有命令之下具备形式审查!?那只是从公务员 的误想中判断。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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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7-15 16:12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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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说上对此并无讨论,比照误想防卫的方式来处理谁都会,不过刑法是法理优先于类推,所以我另外提出举轻以明重的法理来作推论。龙q大有其他想法,这很也合理。事实上,补习班老师也说「理论上应该会有误想依法令行为」,但没特别针对此项说明,所以如果拿出理论来否定我,我当然是可以接受的,毕竟这是讨论。
不过如果还搞不清楚别人在讲什么就开始炮,这就让人不愉快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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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1-07-15 17:55 |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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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楼上的大大误会啰!!那不是吵架啦~~~
吵架会爽吗??? 要嘛也是炒饭~~ 正所谓,打是情,骂是爱。 我只看到两人正在网路公然调情,请两位大大,不要激起旁观者的遐想~~~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7-15 15:59 发表的:大大你更厉害~~在激情中处于泰然~~~ 好个....误想的一种。好个公务员的误想中判断。 YOU WIN~~ 调情的大大门~~~要吃冰消火。 来乱滴~~ 不好意思要去看海贼王啰!!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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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7-15 18:00 |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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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累,虽然偶而嘴炮有益身心,不过太多也不好,我就到上篇为止...
我的确前面讲的太简略了,这是事实。如果看的人本来就理解林山田教授的形式审查说跟黄荣坚教授的陈述义务说背后的立论基础,那大概听的懂我想表达什么。如果否的话,那把我的话当胡言乱话其实也是蛮正常的 而且,如果我有意识到回覆这个议题必需要先把上述理论整个跑一遍的话,那我应该根本不会回吧....用讲的很快,用打的可就太辛苦了。所以.....就当我没说.......这样ok吗? 最后,本例到底应成立阻却违法,或比照误想防卫处理而成立过失,这个争点之所以不考也不教,就是因为实务上很难发生.....把「职务范围内」可能会犯的罪列一列.....99%的罪都不罚过失,所以只要主观上认为是在执行命令而阻却故意就够了。(可能成立本例的刑法上之罪我有找到三条,不过连老师教都不教的东西,真的可以不用太放在心上。我找完我就后悔了....Orz) ps.又变成闲聊了...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