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lin3721
2011-12-31 20:14 |
楼主
▼ |
||
x0
甲、乙各自驾驶车辆会车于十字路口,因双方互不相让而互撞,因此造成行经该处之路人丙身体受伤。经鉴定此车祸之肇事原因,甲有70%、乙有30%的过失。就丙因该车祸受伤 所受损害10 万元,丙得为如何之请求? (A)仅得分别向甲请求7 万元、向乙请求3 万元 (B)仅得过失程度较重之甲请求10 万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
引用 | 编辑
jeans510
2012-01-07 00:04 |
1楼
▲ ▼ |
题1.
民法第185条(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时共同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这题考条文细节+逻辑,既然法条没出现「应」,就表示权利人之请求方式可自主,故选项(A)、(B)、(C)的「仅」、「须」就不合法条原意了。→我也被(C)选项给骗了。T_T 题2. 不纯正不作为犯:指构成要件的内容,原本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而行为人以不作为之方法犯之,亦即以不作为之手段,犯通常作为犯所能犯之罪者。 一、须有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 依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于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此即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之规定。所谓法律上有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有称之为「保证人义务」者。申言之,即保证人地位之形式依据,其要者有下列数端: (一)法律明文规定: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 (二)依法律行为负防止之义务者:例如受雇之褓母,有照顾之义务,倘不尽此项义务,故意使婴儿饿死,即可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杀人罪。 (三)因自己之行为,负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者:刑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因自己之行为,致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即因自己之先行行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之作为义务,因其不作为,而导致危险之发生,应负与积极作为而发生此项危险同一之责任。 (四)基于习惯、法律精神所生之义务:例如出卖有抵押权登记之不动产,有告知买主已设定抵押权的义务,如隐瞒不告,即可构成不作为之诈欺取财罪,因其违反诚信原则所生的义务。 (五)基于特定密切关系所生之义务:例如:1、自然血缘亲属间,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于生命身体间之保证人地位。 2、危险共同体间,如高山探险队员间于登山之际,相互间之救护义务。 3、危险源设置人、管理人之监督义务,如饲养恶犬的主人等是。 二、不作为与作为须等价。 三、行为人须有作为可能性。 四、行为人须不作为致发生结果。 (C)选项错误,基于纯粹的伦理原因有时并不一定有作为义务,例如不久前民法新增订的第1118条之1,有关未善尽扶养或虐待子女的父母,其成年子女未来得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扶养义务。 题3. (A)选项,参公司法§369之1 (B)选项,参公司法§369之4第1项 (C)选项,参公司法§369之4第2项 (D)选项,参公司法§公司法369之10第1项:二分之一(Ⅹ)→正确为:三分之一 这题,考法条的,没啥可说的了。T_T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