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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ig520eye
2012-02-1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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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规定,我国地方政府中省政府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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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uck066465
2012-02-13 21:09
1楼
  
宪法增修条文:
第九条 省、县地方制度,应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 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限制:

一、 省设省政府,置委员九人,其中一人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二、 省设省谘议会,置省谘议会议员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三、 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
四、 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五、 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县民选举之。
六、 中央与省、县之关系。
七、 省承行政院之命,监督县自治事项。

台湾省政府之功能、业务与组织之调整,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行政院长可提请总统任命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

由此可知A~C都是错 ;只有D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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