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崩坏的司法实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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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esagino
2012-05-0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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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署侦办六次后「不起诉」等同确认「不违法」的行为:
1. (校务会议)委员会审议投票不通过的提案(降低解聘教师的同意门槛),会议主席(校长)可以在数日后自行认定决议违法而直接裁示提案通过,并登载「审议当日通过」之不实事项于其业务上作成之(法规)文书且公告周知、训令遵行。→没有触犯刑法第215条、第216条之伪造文书罪
2. (系教师评审)委员会议而未决的提案(降低解聘教师的同意门槛),会议主席(系主任)可以在会后数日内联合高层有力人士共同关说或胁迫以取得出席委员的口头同意,待降服完毕后即可登载「审议当日经出席委员审议后全数通过」的不实事项于其业务上作成之(会议记录)文书,并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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