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wendy8026g
2012-06-03 23:04 |
樓主
▼ |
||
x1
這是我之前提問的問題,經由老師解答,也與同學探討過,以下各位可以參酌看看,也在此對當初幫助我的板友說聲謝謝,希望大家可以教學相長:D。一、甲之父A素有於酗酒慣習,並經常於醉後毆打甲之母B,B因而受輕重不等傷害之紀錄已多至不可計數,鄉里間對A之毆妻行為,莫不忿忿不平而議論紛紛。某日,17歲之甲,見A醉後不知何故,竟持供耕作之鋤頭朝B打去,受此刺激,緊急下,為達救護B目的,竟持菜刀朝A之手腕砍去。不料,方向失準,砍中A之頸動脈,A血流不止當場氣絕。試問甲所為應負何刑責? 在探討此題目時,應該先根據其犯意做檢驗,也就是要先從271條檢驗,不符合,再往輕重傷(277、278)檢驗,最後再檢驗276過失致死。 老師認為一個題目不一定有正確解答,但你選擇的答案必定要說明理由,不說明理由只給予法條是沒有用的。 我個人當初是選擇過失致死罪,因甲是為達救護B之目的,且是因方向失準才以致砍中A之頸動脈,並無「欲」造成其父A之死亡,無殺人故意,無法藉由§13成立§271。而不成立輕重傷,亦是因為甲是出於救助其母B,出於防衛他人之緊急救助行為,是為維繫家庭之親情倫理,甲之行為不過當,阻卻違法。 二、試附理由說明於下列案情中,乙之刑責如何? 1、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4
|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6-03 23:34 |
1樓
▲ ▼ |
推這篇~+1
很少會看到有人理清自己問題後,還來對於之前所提問題解說滴~ 加油! 你一定要考上~~ 不是來亂滴 呵呵~ ----------- 補充~ 不才之前回覆時看到大家都一樣看法也沒去多留意,直到有大大提到加重結果犯 才讓不才想到,行為人有砍人之故意(亦極至少有傷害之故意),怎會去論到過失呢?? 本想回覆,後來就忘了~ 反正亂也不是亂這一次 呵呵~(一起亂^^) 反正最後都阻卻(硬凹滴)~ 呵呵@@" --------- PS.對於K大所說可能會害到你~ 不才資質較差不知其意 就不才看樓主你的解題論述,感覺好像不符合----->認定事實=>法律解釋=>涵攝 這一部分多看些題解,構成要件重點要記~ 以上還是亂說~ sierfa大~表示一下高見吧(不才剛好有看到你在看個資 呵呵~ 應該一樣是要看之前文章@@ 憋太久會傷身體滴^^) x0 |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6-07 14:07 |
2樓
▲ ▼ |
下面是引用 wendy8026g 於 2012-06-03 23:04 發表的 個人見解(針對之前我所提問的問題):不才看法~ 傷害罪本身就有規範加重結果,為何要再去引17條 不管是用傷害致死罪或是重傷指死罪,都有其構成要件,無需要傷害罪或是重傷罪無阻卻違法時,再反過來討論加重之構成要件 你沒依你們老師教的"依步驟檢驗,而推導出結論並說明理由。" x0 |
引用 | 編輯
wendy8026g
2012-06-07 16:28 |
3樓
▲ |
傷害罪輕傷基礎法條是277,若要進入277第二項,必須是基礎法條+可歸責重結果+預見可能性始能導出277第二項。
而不是277加第17條直接進入277第二項,這是錯誤的。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