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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2-06-12 19:3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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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積欠乙100萬元債務,為避免遭乙強制執行,與丙通謀將其所有之房地為丙設定抵押權,請問下列何者為非?】a 系爭抵押權設定無效b 系爭抵押權設定行為效力未定 c 乙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丙塗銷登記 d 乙得行行使代位權,待甲請求丙塗銷登記 答 B 其無效不是不能對抗善義第三人嗎 抵押權是否有效呢? 四個選項都不是很懂,不知怎麼挑 2. 民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這條是什麼意思呀,看不是很懂? 3.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利息每月500元,約定一年後連本帶利返還,一年後甲僅能清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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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12-06-15 21:1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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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租期為三十年。試問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若甲出賣房屋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此基地租賃契約有效若乙出賣基地時,甲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d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該移轉登記絕對無效 答: d 請問d那裡錯了呢?? 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so非為無效 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人 (有優先承買權人不反對的話>>例如他不想買,那就有效了)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