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法第360條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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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rgyl
2012-07-20 22:14
樓主
推文 x0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不履行損害賠償的意思是否為:
買方向賣方詢問商品有否瑕疵(例如是否為二手貨、泡水車...)賣方不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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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2-07-20 23:13
1樓
  
出賣人有告知義務啊
買受人不問沒事
既然問了不告知即違反其附隨義務
又或稱為默示詐欺
自然可以主張權利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2-07-21 00:38
2樓
  
不知道您是copy還是自己打字的,按整篇文字的文意,賣方應該是說:我可沒說商品"沒"有瑕疵。

是否這裡少了1個字?????

另外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不履行損害賠償的意思是否為:

應該是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負"不履行損害賠償

意思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此時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損害賠償責任一般分侵害了信賴利益、固有利益跟履行利益,這裡認為係侵害了履行利益(如果出賣人依約履行買受人可得到的利益)所以要負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因出賣人債務不履行所以要負損賠責任)。

請參照民法第360條規定(有3種方式供選擇而不僅限於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買方沒有察言觀色的義務只有355的責任免除跟356的檢查通知義務,請參照民法買賣瑕疵擔保相關規定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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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rgyl
2012-07-21 18:01
3樓
  
感謝l大仔細的解說。

因不才為初學者,故曲解法條意思。

1.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為出賣人保證品質而買賣物品缺少該品

質,非不才認為的無保固期。(於圖書館翻白話六法~民法債篇看到的)

2.問題的意思為不才自己打字(誤認為賣方無說、無保證,買方需承擔自己愚蠢的責任)

3.其餘如l大所述,第360條前段屬加重擔保責任的特約,後段與一般債務不履行的觀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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