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82條修法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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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tobad11
2012-08-27 23:3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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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普考戶政的民法題目:
甲男乙女於民國95年在法院辦理公證結婚,但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其後,甲乙感情不睦,乙離家出走,與丙同居。乙丙於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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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ommerbrisen
2012-08-28 11:36
1樓
  
小的認為,在題目一開始就點出(於儀式婚時期)舉辦公證結婚,其實就是有公開儀式的點,而此時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甲乙當時婚姻當屬有效。

嗣後乙丙又為結婚登記(此時採登記制),是為重婚,無效。

所以結構上小的認為應說明97.5.23生效的新制(登記制)與舊制儀式婚的差異以及登記在此中所扮演的腳色,而後分析甲乙之婚姻及乙丙之婚姻兩者效力,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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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後來看了一下公職王的擬答,發現小的所提意見與該擬答相仿,所以樓主你慢慢看,應該可以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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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tobad11
2012-08-29 17:52
2樓
  
您好前輩,可是關於舊法時期是否也須要具備第982、983、985的條件呢?
如果要具備985條(不得重婚)之規定,但是修法前不是採儀式婚主義嗎?
不是會有重婚的可能嗎?因為以前的重婚是可徹銷?這樣不會與985相牴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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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ommerbrisen
2012-08-30 11:47
3樓
  
請注意,如果是可撤銷之婚姻,那表示必然存在一個「可撤銷」的情況(條件)在,這在989、990、991、995、996、997這幾條有明確記錄這些個條件存在,而所謂重婚者,在985就明確寫明「不得」=當然無效,既然後婚既然自始無效,那幹嘛要撤銷,如果說是自始無效,那有效前婚姻之元配,當然可以透過主張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塗銷後為登記之婚姻」。所以是不會有儀式婚與985牴觸的問題,只是立法上的漏洞,當然這個就會變成重婚者與小三對於他方配偶的侵權行為啦。

舊法儀式婚時期,前婚姻因公開儀式而為有效婚姻,後面不管是進行儀式婚還是登記婚,均為重婚,無效,在儀式婚舊法時期,登記並非生效要件。

樓主所提儀式婚問題會有重婚問題,此為982修法理由之一,另外一個理由則是,離婚採登記制但結婚採儀式婚制,那因儀式婚但未登記者,如果要離婚,得先要為結婚登記後才能離婚,非常好玩。所以就修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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