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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2-11-22 10:2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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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債務後之遺產為100-20=80
繼承人乙,丙依1144條各得40 惟依1150條,通說認喪葬費為繼承費用,故扣除40=可得遺產剩40 戊主張遺贈20,惟依1223,乙丙特留分為各20,且依1225條,不足數可向遺贈扣減 所以戊可得0,但己受酌給遺產10 萬元,依1161III,不得請求返還 故戊得10萬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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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rsnok
2012-11-23 08:4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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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kino大大:
可是題目說"己"受酌給遺產,不是"已"受酌給遺產,按大大的說法,戊應該得0元,不是嗎? 戊跟己是不同人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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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2012-11-23 10:0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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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主張遺贈20,惟依1223,乙丙特留分為各20,且依1225條,不足數可向遺贈扣減」
請問受否應為:乙丙應繼分各為20、特留分10。 然後100-20債-40喪葬-20遺贈-10酌給=10 10/2 =5,以餅實際上各得5,不足10,所以從戊的遺贈扣掉10以補足特留分。 所以戊=20-10=10 -- 是這樣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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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2-11-26 10:43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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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看錯了
遺產=100-40-20=40 乙丙各20 把喪葬費算入所得遺產扣除(前述未扣除) 已遺贈10,未遺贈10=20,壓縮原有的繼承財產(40-20) 故計算特留份=20X1/2=10 剩餘20 特留份有滿足,故不得依1225條,向遺贈扣減 己依1161III,不得請求返還 戊剩餘10可受遺贈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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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下龍也
2012-12-14 02:25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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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總財產100萬-20萬債務-40萬喪葬= 積極財產40萬 甲死亡後 40/2=20 妻與子 平分 "妻乙"應繼分=20 ,特留分=10 (最多可拿20 最少拿10) "子丙"應繼分=20 ,特留分=10 所以 財產40萬 - 特留分20萬 = 還剩下20萬 可以灑錢給別人 (PS:因為為了保障繼承人 所以特留分 不準受侵害 就好比說 你老爸有財產1億元 把他全部送給外人 這樣子不行!! 至少要留5千萬下來 平均分給你媽和父母之間的小孩) "己受酌給遺產10 萬元" 這句話 我有點看不懂是什麼意思 一下子是"己"一下子又是"已" 然後戊受遺贈20萬+己受遺贈10萬=總共要揮霍給人家30萬 所以依照比例分配 戊= 20 x (20/30) =13.333 己= 20 x (10/30) =6.666 則戊可受遺贈之金額為 0~13.3萬 皆可,故選擇B 10萬。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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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下龍也
2012-12-14 17:51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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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依照1161條 第3項 繼承人 不得對受遺贈人 返還不當受領數額
意思是 他雖然只能受領6萬 但是已經先給出了10萬了 就不能在要回來了 所以剩下的20萬 己以領10萬(雖然他只能領6萬) 但是也辦法了~ 就從20-10=10 剩下10萬 就給應該要領13.3萬的戊領取~ 所以戊 領取10萬~ 就這樣了 希望有幫到你的忙~ 若是有更多法律問題想一起討論的話 可以上我的FB找我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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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下龍也
2012-12-18 23:41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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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但是這是對回答者的禮貌吧?
不然人家幹嘛要花時間 打一大串給你觀看~ 連聲謝意 都沒說 那這樣子 不是很不禮貌嗎? 你去學校問老師 問題 問完問題 就直接甩頭走人 不用道謝的嗎? 我自己是不敢說禮貌~ 但是我只要有求於人 有人儘管是幫著小小忙 甚至說他不會幫上我忙 我也會心存感激 說聲謝謝聽我把題目說完~ 就連孔子向人請教 也會道謝 人家回答你問題 你不道謝 是沒關係啦 畢竟憲法第11條 有保護你的消極言論自由 你可以不用道謝啦~ 回答問題是為了花?? 就衝著你這句話 以後不用在為了花 為你回答問題了 惹到我了 我很不爽!! 不用你的花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