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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曹悔
2012-11-22 22:35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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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为某家制作学生运动服厂商,标下外包商供应学校合作社卖衣服,合作了2年后,某年甲女进货给该学校合作社价值420万商品,实际卖掉商品金额达380万,但学校合作社告知甲女要先开308万发票金额不然不给已卖掉商品的钱,但剩下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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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12-11-23 08:46
1楼
  
合约说先卖库存(指合作社本身原来的库存?)
但实际是已进货420万元,售出380万元,则货款应有40未出售之衣(若是寄卖,则所有权归厂商)及380万货款。
另外,请求380万,则仅获308万元清偿,另有72万元未偿。
................
有待查明是
1、是否库存(福利社)确有72万元先进先出?若否,则完全售甲女所提供之衣服,其拒绝付款为无理由。但依题旨,确是卖甲女所提供之衣服,计有380万元。则其指先卖库存云云,并不足采。因为福利社之过失,没有先卖自己库存,其库存还在,不能扣卖别人寄卖货物之钱。甲女可说,那好,请将卖出去之衣物交回,则愿扣72万元?反激之。
2、因此,福利社若坚持扣款72万元,且未交还40万未出售衣物,经请求后依然扣留,则有刑法之侵占罪嫌。但福利社可辩称此为单纯民事纠纷(履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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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561825008
2013-05-04 04:31
2楼
  
辩称此为单纯民事纠纷(履约问题)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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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561825008
2013-05-06 23:29
3楼
  
但实际是已进货420万元,售出380万元,则货款应有40未出售之衣(若是寄卖,则所有权归厂商)及380万货款。
另外,请求380万,则仅获308万元清偿,另有72万元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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