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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薇欣
2013-01-17 21:5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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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臺灣依法成立之信託基金,其受益人有居住者A君及非居住者B君2人,各 享有受益權50%,去年該信託基金存放於臺灣甲銀行之定期存款,獲配利息100萬元,甲銀行給付信託基金利息時,應扣繳之稅額為何? (A)10萬元 (B)15萬元 (C)20萬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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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帝斯洛
2013-01-18 08:3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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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把相關法規列出來:
所得稅法第3-2條第四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3-4條第三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6條,受益人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20%扣繳。 所得稅法第3-4條第一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併入受益人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第一題: A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信託收益應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B為非居住者,應就源扣繳20%,所以50萬*20%=10萬 第二題: 小王信託契約並未載明受益人為何人,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依規定申報扣繳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7及第8條)。小王非納稅義務人,故無對其懲罰之道理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