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兩題~尋求大師解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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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許薇欣
2013-01-18 21:52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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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臺灣依法成立之信託基金,其受益人有居住者A君及非居住者B君2人,各 享有受益權50%,去年該信託基金存放於臺灣甲銀行之定期存款,獲配利息100萬元,甲銀行給付信託基金利息時,應扣繳之稅額為何? (A)10萬元 (B)15萬元 (C)20萬元 (D)0萬元。[扣2]
為什麼只扣繳10萬元?非居住者不是扣繳15%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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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雷帝斯洛
2013-01-19 22:54
1樓
  
因為預售屋不是真的房屋=還沒蓋好,購買預售屋事實上只是買了一張契約而已,是權利交易,所以要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所得額課稅。

而這樣購買預售屋緊接著轉賣出去的手段就是為了規避奢侈稅的課徵(因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裡面並沒有針對預售屋的相關規定,而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故沒有規定的事項就不需要繳稅),但是還是要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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