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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4-18 19:54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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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4 年度总会决议(四二)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0、216 条 ( 24.01.01 ) 决 议: 本章伪造文书及行使两罪处刑相等,如伪造后而复行使者,应以后行为吸 收前行为。 提 案::本章(按指刑法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及行使两罪处刑相等,如伪造后而复 行使者,应如何处断案。 决 议:本章伪造文书及行使两罪处刑相等,如伪造后而复行使者,应以后行为吸 收前行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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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4-19 20:19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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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于 2013-04-15 08:46 发表的 刑法一问^^:我不是前辈,是"小"字头滴 个人感觉应该都不成罪 1.甲先前所签发支票乃自己所愿为之真实情事,期间并无伪造一事。后因故与A结怨,而不愿交付,遂谎骗票据遭窃,其所办理之挂失止付,乃是为周延其谎言乙事,与伪造而行使之犯罪有别。 2.甲向警察机关告知其遗失票据,而警察填具之遗失申报书或类三联单一事,乃为佐证其票据遗失,而使A相信,期间其所为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事并未足生损害于公纵或他人,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之要件不符。 所以甲很懂得自我保护,没事借钱给人是笨蛋 呵呵~ 而我正曾是一个笨蛋 呵呵~ 以上乱说~ 如果有伪造及行使~ 正如楼上大大所言~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