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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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李珊珊
2013-04-15 08:46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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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其友A积欠新台币100万元债务,乃签发二张面额新台币50万元支票借与A清偿债务。未久后,甲与A因故结怨,乃以票据遭人所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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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ino
2013-04-18 19:54
1楼
  
最高法院 24 年度总会决议(四二)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0、216 条 ( 24.01.01 )
决  议:
本章伪造文书及行使两罪处刑相等,如伪造后而复行使者,应以后行为吸
收前行为。


提  案::本章(按指刑法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及行使两罪处刑相等,如伪造后而复
     行使者,应如何处断案。
决  议:本章伪造文书及行使两罪处刑相等,如伪造后而复行使者,应以后行为吸
     收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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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04-19 20:19
2楼
  
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于 2013-04-15 08:46 发表的 刑法一问^^: 到引言文
表情甲因其友A积欠新台币100万元债务,乃签发二张面额新台币50万元支票借与A清偿债务。未久后,甲与A因故结怨,乃以票据遭人所窃为由,致银行申报该2张支票遗失,办理挂失止付,并填具致某警局之遗失支票申报书。试问甲应负何刑责?表情

表情 我是觉得成立216准用214(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因为银行不是公务员)及214(填具致某警局之遗失支票申报书)的两罪数罪并罚。

请教前辈,这样的思考是否有误呢?表情
我不是前辈,是"小"字头滴
个人感觉应该都不成罪
1.甲先前所签发支票乃自己所愿为之真实情事,期间并无伪造一事。后因故与A结怨,而不愿交付,遂谎骗票据遭窃,其所办理之挂失止付,乃是为周延其谎言乙事,与伪造而行使之犯罪有别。
2.甲向警察机关告知其遗失票据,而警察填具之遗失申报书或类三联单一事,乃为佐证其票据遗失,而使A相信,期间其所为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事并未足生损害于公纵或他人,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之要件不符。
所以甲很懂得自我保护,没事借钱给人是笨蛋 呵呵~   而我正曾是一个笨蛋 呵呵~
以上乱说~表情

如果有伪造及行使~ 正如楼上大大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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