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法第93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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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oveichitaka
2013-04-29 14:25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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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题

1.下列何者,非属受理诉愿机关或原行政处分机关得依职权或依申请停止原行政处分全部或一部执行之要件?(101高考)

(A)原行政处分之合法性显有疑义   (B)原行政处分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
(C)有急迫情事                             (D)原行政处分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答案是
(D)原行政处分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这题考的是诉愿法第93条,例外的规定

诉愿法第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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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04-29 18:34
1楼
  
下面是引用 loveichitaka 于 2013-04-29 14:25 发表的 诉愿法第93条的问题: 到引言文
诉愿法第93条2项,原行处之合法性显有疑义,或原行处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并非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诉愿机关或原行处机关得依职权或申请,就原行处之全部或一部,停止执行。

不解的是为什么是D?
D考的是反面解释吗?
.......
楼主~你误会意思了~
并非维护重大公益所必要-->是指可有、可无的意思,不一定要具备。

所以此条的要件 ,分别为
1.合法性显有疑义   2.原行处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   3.有急迫情事

至于公益优先原则则是另一条~跟此题无关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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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oveichitaka
2013-04-29 23:03
2楼
  
感谢鲁夫兄的回覆,好像有懂一点点你的意思

不过还是有点雾煞煞

可能根本题无关,但我想问的是,这法条到底是啥意思,

小弟的理解力有待加强,能否简单举例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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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04-29 23:44
3楼
  
基本上,行政处分决定后不是都有执行力吗~
如~建筑认定为违建之拆除~
但这执行力原则上是不停止执行的   如第93条第一项所规定 ---->这是原则

而例外......就是93条第二项及第三项所规定,赋予元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可以停止执行
但其前提要件就是要符合~ 小弟在前面所说的三项要件之一才可
例如:合法性有疑虑--->那就是在认定建筑物是否违建时有违法之虞啰~ 执行下去就"整组害了了(台)" 不仅丢面子还要赔钱或重盖
      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如建筑物是101,拆了,拿台北市政府都不够赔~
      急迫情事---->建筑物就要拆了还不急迫吗,这时跟重大公益不需要有关连~

希望你看得懂~  
你看法条时法条不是都有说明~ 例如刑法第2条旁不是会写"从旧从轻于原则"

此93条也有写"原处分不停止执行原则" 用这样方式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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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oveichitaka
2013-04-30 08:14
4楼
  
感谢鲁夫兄再度热情回覆!!

那前三个要件是理解了,也就是合法性显有疑义、难以回复、急迫这三个例外情况

原行处的执行是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来停止的

但就是最后一个"并非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困扰着我....

怎样翻译都不通阿!!!!!!!!!

该无视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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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04-30 16:26
5楼
  
下面是引用 loveichitaka 于 2013-04-30 08:1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原行处的执行是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来停止的

但就是最后一个"并非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困扰着我....

怎样翻译都不通阿!!!!!!!!!

该无视他吗...

先说小弟看法~
猜你行政法考的是选择题~ 所以你对一些行政法的概念不是融会贯通~ (如果有时间还是要全盘理解,这样分数才会在90分以上)
这时时间不允许下,多做题库~ 可以去阿摩还是甚么?? 忘了? 呵呵~ 我都加入我的最爱滴
这不是帮他打广告,而是他已累积一些人的贡献,有使用价值  网址 http://yamol.tw/main.php
可以去做看看~ 上面会有人对题目解析在上面(小弟也解析过几题)~ 

就你上面的问题:
"并非维护重大公益利益"所必要者--->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不一定需要以维护重大公益利益为考量。所以你忘了他或忽视他都可~
 公益考量是83.84条,这里会出现,就是要跟公益考量原则做区隔 

事实上,此条文要件原本只有二个那就是:
[1.合法性显有疑义   或 2.原行处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并非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但"急迫情事"为考量停止执行重点,所以也纳入要项之一 (90裁345)  

小弟只能说到这~  因为考试要有取舍~ 如果一直钻,只是浪费时间~不符经济效益~
倒是考以跟你说~如何记忆: 
停止执行:1.合法性显有疑义   2.原行处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 3.有急迫情事   不须考虑公益~ (93.94)
考量公益~为行政处分违法或不当属情况裁决,驳回诉愿,损害赔偿,国赔协议。(83.84)
这里又可导出...违法不当之处份,是损害赔偿;(所以损失补偿就是合法之处份)
看到就归纳一下~  呵呵
加油~   不要再钻了~ 还有其他科目要考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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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oveichitaka
2013-04-30 20:55
6楼
  
鲁夫兄真的太了解我了...连我考选择和考几分都猜的好准...

没错,历年来都是考8X~90之间,偶尔几次模考或小考才有90左右的分数(说来真是惭愧Orz

而且还都知道我偷偷上阿摩是吧XD

不过也是最近开始做考古题才发现这网站的。

鲁夫兄说的对,多加强其他科目才是真的阿...

再过一个多月就要大考了,我在这边钻牛角尖个屁

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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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uciferydog
2013-05-03 23:03
7楼
  
诉愿法第93条2项,原行处之合法性显有疑义,或原行处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并非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诉愿机关或原行处机关得依职权或申请,就原行处之全部或一部,停止执行。

并非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该当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话纵使有以上的情事,仍不能停止执行。

另外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该处分的执行有重大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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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561825008
2013-05-06 04:06
8楼
  
但就是最后一个"并非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困扰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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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561825008
2013-05-07 03:40
9楼
  
基本上,行政处分决定后不是都有执行力吗~
如~建筑认定为违建之拆除~
但这执行力原则上是不停止执行的   如第93条第一项所规定 ---->这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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