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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飞天
2013-05-08 10:36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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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后,留有财产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但也负有债务300万元,其继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设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赠与60万元,并立有遗嘱对丁遗赠200万元。请问乙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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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飞天
2013-05-08 13:23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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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S大的回覆~
1.我想我的问题在于遗产总额是260万,平均后乙、丙各是130万,那在这边如果先把乙生前所受的特种赠与扣除后会变成70万,而特留分就会是35万,推论下去到最后就是第2种答案。 2.但是,第一种答案是因为在遗产总额平均后乙、丙各是130万,就乙这部分先不扣除生前所受特种赠与的数额,仍是以130万计算乙的特留分,特留分就会是65万,此时再在扣除生前所受特种赠与的数额后,剩下5万,而这样推论下去,就会变成第1种答案...这边是我比较不清楚的地方,应该先扣生前特赠?还是先不扣生前特赠?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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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飞天
2013-05-16 20:53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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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为101年地政士民法概要的考题,经去市面上比较各家出版社出版的历届考题解析后,大多是倾向第1种答案,仅有少数是第2种答案,也许这尚未有定论也说不定!?只是单从答案来看,这情况发生在实务上,想必会有适用上的问题,毕竟涉及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二方各自的利益,总之不知哪个才是通说....还是根本没通说= =?
以上小小意见供各位参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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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05-16 21:29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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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觉的应采答案1。
按民法之归定(假设不考虑夫妻财产分配): 1.遗产计算:积极财产(生前财产)+消极财产(债务)+1173特种赠与 2.应继分(1144):计算基础:遗产。(即包含前项3种财产) 3.特留分(1223):计算基础:应继分(即包含前项3种财产) →从以上来看,应继分、特留分都包含特种赠与尚未归扣部分财产。 4.1225:遗赠之扣减→遗赠优先特留分,但不得侵害特留分 5.1173Ⅱ:特种赠与之归扣于『遗产分割时』由应继分中扣除。 →(遗产-遗赠)≧特留分 → 取大值进入遗产分割:此时始有归扣的问题 以上为各人意见,仅供参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