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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21 22:04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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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还有没有人在线,问一个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我的笔记上面,有两个例题,不知道是我写错还怎样,好像答案不怎么相同 1.甲以100万卖电子材料给乙,乙以110万转售给丙。结果电子材料有瑕疵(或甲拒绝给付),导致丙向乙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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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22 23:03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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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问自答
有找到一个说法是说 是给付迟延不涉及履行给付了没的问题,所以如果有给付迟延后给付无利益的情形,用232才可以包括转卖给丙的利益差(所以第1题可以,第2题不行) 仅供参考~ 我也不知道对不对 有错请多指正 感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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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06-22 23:48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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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给付迟延不涉及履行给付了没的问题,所以如果有给付迟延后给付无利益的情形.....』
不好意思,这两句话看不懂。 请再说明,谢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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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23 09:35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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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给付迟延后
如果有给付已经于事无补的情形(对债权人来说没意义了) 例如说甲下午要开会 请店家送咖啡来 结果店家忘了 隔天说要补送咖啡 问题是隔天已经不需要开会也不再需要咖啡 那这个给付迟延后 要补给付的作法 对债权人甲来说已经无意义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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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6-25 21:55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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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年台上字第 1934 号
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一项所谓所受损害,即现存财产因损害事实之发生而 被减少,属于积极的损害。所谓所失利益,即新财产之取得,因损害事实 之发生而受妨害,属于消极的损害。本件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承揽之工程违 约未予完成,应另行标建,须多支付如其声明之酬金,并非谓房屋如已完 成可获转售之预期利益,因上诉人违约而受损失,是其请求赔偿者,显属 一种积极损害,而非消极损害。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四号 按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项所谓可得预期之利益,并非 指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必须系具有客观之确定性始足当 之,故如在债务人迟延中,给付物之价金虽曾一度上涨,然债权 人亦可能因期待更加上涨而未出卖,终因价格滑落而未出卖,此 时债权人可能因转卖而获得之利益者,仅属可能,并不具有客观 之确定性,尚不得认系所失利益。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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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6h3300
2013-07-20 07:41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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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些不懂
结论是... 只有给付不能 才能请求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啰~ 那关于第2题的"给付延迟" 乙能够用什么方法向甲求偿损失的2万吗?? 另外想问...232条是属于给付不能的部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