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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81143
2013-07-12 18:18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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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上遇到法律案件(快崩溃),事由略如下:爷爷甲有女儿和两儿子,A子生一名男孙后一年B子往生,是故(未婚)之B子膝下无子嗣。 而甲考量丧礼之仪式、以及日后扫墓、供奉、传承B子香火之种种,而和甲妻、女儿、A夫妻和议,该名男孙为B子之义子(法 律未有登记,只有族谱记载之),这样B子丧事仪式、讣闻会较有体面,就如同你们两兄弟之间的儿子一样,之后家中的香火 由该名男孙处理、传承,又现下这名男孙还小,等以后当兵回来把义父B神主牌接过去供奉,就给之50万元为奖励。 当时大家皆知道,而基于自家人且不敢违背一般道德传统犯上要求立契约、白纸黑字甚么的,所以就这样同意了这件事情。 20余年后 甲在男孙当兵时往生(有留下遗产"少许现金+多股票"),男孙退伍后也遵照爷爷甲生前所述将B香火接去供奉, 而"A子+男孙"跟"甲妻+女儿"说这件事情,甲妻则说"是阿,有这件事情,不过股票尚未卖掉,怎么给孙子,等股票卖掉就有 了(有甲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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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7-16 22:37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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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问题2的意思是否为此"有偿赠与",因为甲已死亡,而继承人等也应受此有偿赠与之履行负担义务吗?
这是问这个赠与行为是一般附负担的赠与(412)还是属于遗赠(1205),如果是遗赠,继承人不能撤销...一般附负担赠与继承人依408可以撤销 关于附负担赠与,只查到法务部函示,可以准用双务契约... 发文字号: (69)法律字第5323号 要 旨: 一 附负担之赠与,系指赠与人约为赠与时,得为自己、第三人或公益计 而附加约款,使受赠人负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者而言。「负担 」与「对价」相当,有时得准用双务契约之规定。 二 负担之受益人,得为一般之公众,即不特定之多数人。 三 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有请求履行负担之权 (民法第四百十二条第一项参 照) 。但负担之不履行,须因可归责于受赠人之事由,始可撤销。否 则,不得撤销 (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参照) 。 四 受赠人之负担履行迟延时,依双务契约之法理,债权人似应先行定期 催告其履行,如逾期不为履行,始可撤销赠与,但有反对说。 五 本件继承人请求让售已赠与之土地,台中市议会同意让售继承人,并 未表示撤销之意思,台湾省政府、台中市政府似不必主动促使其行使 撤销权。 六 如继承人表示撤销之意思时,自应考虑负担之不履行是否可归责于受 赠人之事由,以及其曾否先行定期催告履行负担。惟负担是否可归责 于受赠人之事由,及曾否定期催告,均属事实问题,本部无从揣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