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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8-11 19:13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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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凡人事行政行为-足以影响法官身分及其所应享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须依据法律始得为之- 但法律的部分不得抵触宪法规定 即对法官的人事行政权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必须立法通过,且不得违反宪法规定... 例外: 人事行政行为-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应有权益,且不违反审判独立原则的范围内,可 以用司法行政监督权作合理之措置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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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8-12 23:15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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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明法官的
1.身分保障--->宪法明定(自己去翻宪法) 2.审判独立--->不受外界干预,宪法明定(自己去翻宪法) 至于司法行政监督,乃行政之一环,当有其上对下之监督权,惟不得抵触"宪法"之规范 ,即"身分保障"及"审判独立"。 所以,只要涉及"身分保障"及"审判独立",都不可以~ 释字530 选择记这些就好~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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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2013-08-14 12:25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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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说明【为何要有宪法81条】:
人民有接受客观公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最正确的的审判权利,此为宪法 16条之保障意旨。 但是如何确保宪法16条之饯行呢?因此赋予法官有【身分、职务行使】的独 立性,保障性,使法官可以无需担忧审判职权行使对其照成之影响------->故, 宪法16条,是80、81条的设立意旨!目的还是在于维护诉讼权,才给予法官 有独立审判、终身保障的权利!如要限制,当依法为之,且开法律之内容,亦 不得抵触审判独立之诉求【释字601】。 2.基于维护16条诉讼权的保障,避免法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不检】,而影响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因此就无关审判【核心领域事项】,仍可予以司法行政监督,亦可以该行政监督【限制法官的身分保障】!只不过此限制非但须以法律为之【法官法】,且亦须遵守独立审判之原则【对于法官之免职,乃由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为之,而非各法院院长、庭长】------->藉由对法官之监督,才可督促法官本于良知,依法独立审判,宪法16条之维护才能显现,80、81条才有存在的意义! 3.故上述所谓之【法官身分及其所应享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为,固须依据法律始得为之,且不以宪法上揭明定者为限。】,乃是基于【审判独立】,除了其身分、权利应予保障外,还有其【诉讼程序之指挥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之职权行使】,如:释字539,审判长就诉讼之期日指定,诉讼指挥及秩序维护…….等职权,当依法为之,且该职权行使【不受外力干涉】,仅能上诉为之,故就此职权之行使,虽宪法无明文规定,却涉及【审判独立】,故审判长就其职权行使范围,视为【宪法上的法官】!故审判长就该诉讼之身分及职权之行使,虽无宪法明文,却仍受80、81条之保障!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