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第八十一条的疑问,请知道大师帮我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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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08-09 22:24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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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足以影响因法官身分及其所应享有权利
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为,固须依据法律始得为之,且不以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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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ino
2013-08-11 19:13
1楼
  
原则:
凡人事行政行为-足以影响法官身分及其所应享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须依据法律始得为之-
但法律的部分不得抵触宪法规定

即对法官的人事行政权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必须立法通过,且不得违反宪法规定...

例外:
人事行政行为-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应有权益,且不违反审判独立原则的范围内,可
以用司法行政监督权作合理之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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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08-12 23:15
2楼
  
在说明法官的
1.身分保障--->宪法明定(自己去翻宪法)
2.审判独立--->不受外界干预,宪法明定(自己去翻宪法)

至于司法行政监督,乃行政之一环,当有其上对下之监督权,惟不得抵触"宪法"之规范 ,即"身分保障"及"审判独立"。
所以,只要涉及"身分保障"及"审判独立",都不可以~

释字530
选择记这些就好~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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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francis03
2013-08-14 12:25
3楼
  
1.先说明【为何要有宪法81条】:
人民有接受客观公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最正确的的审判权利,此为宪法
16条之保障意旨。
但是如何确保宪法16条之饯行呢?因此赋予法官有【身分、职务行使】的独
立性,保障性,使法官可以无需担忧审判职权行使对其照成之影响------->故,
宪法16条,是80、81条的设立意旨!目的还是在于维护诉讼权,才给予法官
有独立审判、终身保障的权利!如要限制,当依法为之,且开法律之内容,亦
不得抵触审判独立之诉求【释字601】。

2.基于维护16条诉讼权的保障,避免法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不检】,而影响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因此就无关审判【核心领域事项】,仍可予以司法行政监督,亦可以该行政监督【限制法官的身分保障】!只不过此限制非但须以法律为之【法官法】,且亦须遵守独立审判之原则【对于法官之免职,乃由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为之,而非各法院院长、庭长】------->藉由对法官之监督,才可督促法官本于良知,依法独立审判,宪法16条之维护才能显现,80、81条才有存在的意义!

3.故上述所谓之【法官身分及其所应享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为,固须依据法律始得为之,且不以宪法上揭明定者为限。】,乃是基于【审判独立】,除了其身分、权利应予保障外,还有其【诉讼程序之指挥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之职权行使】,如:释字539,审判长就诉讼之期日指定,诉讼指挥及秩序维护…….等职权,当依法为之,且该职权行使【不受外力干涉】,仅能上诉为之,故就此职权之行使,虽宪法无明文规定,却涉及【审判独立】,故审判长就其职权行使范围,视为【宪法上的法官】!故审判长就该诉讼之身分及职权之行使,虽无宪法明文,却仍受80、81条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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