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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8-11 19:02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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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农租地种果树是为收获果子
果农与地主成立租赁契约-使用,收益之权 契约内容当然包括成熟后的果子 不然租赁土地种果树干嘛? 而果农即为果子收取权人 课本内容写的,是指当事人间没有法律关系存在时 例如未经同意在邻居院子种菜 那菜就是邻居的 跟果实自落邻地相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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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2013-08-11 22:48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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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3-08-11 19:02 发表的 : 大大你好 这是我从奇摩部落格截取的一段话 他解答是: 依民法第70条第1项规定:「有收取天然孳息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取得与与物分离之孳息。」可知民法采「原物主义」,而不采「生产主义」,及对于原物有收取权之人,天然孳息一旦与原物分离,当然即归其取得,对于原物施以生产手段者为何人,在所不问。故除非甲依民法之规定(如民法第952条、民法第889条等)享有收取权外,原则上果实与果树分离后仍归属乙所有(民法第766条) 他看法是乎和你的写法相反 故除非甲依民法之规定(如民法第952条、民法第889条等)享有收取权外,原则上果实与果树分离后仍归属乙所有 而非你说的收取权归甲所有 越看越乱了 到底谁说才是对的 因为我个人认为: 这句"至于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 不是应该解答成:除非甲有依法律或当然人间约定~才可以为收取权人呢 可是你上面说当事人没法律关系吗?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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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8-12 23:03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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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网路找到的,刚好并不适于帮助你理解~
参考这则:判例~ 48 年 台上 字第 1086 号 土地所有人于所有权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权,但如将所 有土地出租于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则承租人为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 在租赁关系存续中,即为其权利之存续期间,取得与土地分离之孳息。 k大所说明的,是以选择概念帮助你理解~ 简单的思考记忆~ 如果考民法的人~ 是不会问这种问题~ 小弟猜原po是要考法绪~ (小弟也不会民法)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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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2013-08-12 23:58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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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8-12 23:03 发表的 : 因为我本身不是读法律系的 真的遇到很多专业用语 我读的是程怡老师的法学大意 虽然说这考题几乎不会考 但我真的只是想把我不会的问题 能好好的理解一番 即便有些题目几乎是不会考出来 另外大大 我是要考今年年底地方5等的特考唷 准备好好拼一下啰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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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3-08-13 06:21 |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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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8-11 02:03 发表的 民法孳息的问题~完全不懂:民法是契约自由精神,除非违反民71~73 第 66 条 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 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由上可见果树未分离,不管谁种-属地主. (收取权利之人为物之所有人所有)-不要看到所有人就想到地主, 这要先看租赁契约除了双方约定地主收取,不管约定.没约定(依法)由承租人收取.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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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13-08-21 13:41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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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问题: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权利人于权利存续期间,取得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如权利人所种的果树,在权利存续期间,所有采取的果实,均属天然孳息,而归权利人所有。至于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
简单说明: 1.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权利人于权利存续问题:此处所说之权利人与所有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若土地所有人种植果树,天然孳息属于土地所有人,若土地承租人种植果树,则在权利存续期间(租约期间),天然孳息属于承租人,均符合『归权利所有人』之规定。 2. 至于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此处所说之有收取权利之人与所有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除法定(法律另有规定)或意定(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外,天然孳息为物之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所有。 请参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