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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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08-20 22:52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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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人行使之权利
下列情行不适用之
*1占有已登记之不动产而行使物权.
*2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

请问这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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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13-08-21 14:28
1楼
  
简单说明:


1. 占有人不一定是所有人;法律保护占有人,只是保障占有人的占有事实。

2. 已登记的不动产,任何人均可从土地登记簿来确认谁是所有人,故不保障占有人的占有事实。

3. 使占有人占有该物之相对人,因该占有之事实,源自于该相对人,无需再保障占有人之占有事实,故不适用。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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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13-08-21 15:09
2楼
  
补充说明:

原问题:担保物权:仅得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系以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促使债物人清偿,故同一物可以有多数担保物存在

A:担保物权系以该物之交换价值为担保,当债务无法清偿时,即可拍卖该物为清偿;担保物权可以多重担保,如不动产办理贷款可以办理第一顺位担保贷款、第二顺位担保贷款、第三、、;当担保物被拍卖时,以第一顺位优先清偿,有余额再清偿第二顺位、第三顺位

3.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让与,但得债权分离而抛弃?

A:抵押权系以抵押物存在为前提,不得与抵押物相分离,故不得单独让与抵押权,但是在抛弃时,可以单独抛弃抵押权。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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