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13-08-21 14:28 |
1楼
▲ ▼ |
简单说明:
1. 占有人不一定是所有人;法律保护占有人,只是保障占有人的占有事实。 2. 已登记的不动产,任何人均可从土地登记簿来确认谁是所有人,故不保障占有人的占有事实。 3. 使占有人占有该物之相对人,因该占有之事实,源自于该相对人,无需再保障占有人之占有事实,故不适用。 请参考! x0 |
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13-08-21 15:09 |
2楼
▲ |
补充说明:
原问题:担保物权:仅得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系以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促使债物人清偿,故同一物可以有多数担保物存在 A:担保物权系以该物之交换价值为担保,当债务无法清偿时,即可拍卖该物为清偿;担保物权可以多重担保,如不动产办理贷款可以办理第一顺位担保贷款、第二顺位担保贷款、第三、、;当担保物被拍卖时,以第一顺位优先清偿,有余额再清偿第二顺位、第三顺位 3.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让与,但得债权分离而抛弃? A:抵押权系以抵押物存在为前提,不得与抵押物相分离,故不得单独让与抵押权,但是在抛弃时,可以单独抛弃抵押权。 请参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