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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8-27 19:57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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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解答,转贴ptt(回文者已考上司法官如下)
50I从观念上看来应有两说: 甲说: 数罪修法后可区分成两种情形 一种并罚 一种不并罚 50I本文指数罪并罚 50I但书指数罪不并罚 乙说: 修法后数罪并罚有两种情形 一种应定执行刑 一种不应定执行刑 50I本文指数罪并罚应定执行刑 50I但书指数罪并罚不应定执行刑 对于考试的直接影响是 如果行为人数行为侵害数法益时 竞合时要怎么写? 采甲说的话 由于数罪不必然并罚 一律写数罪并罚就错了 正确写法如下: 甲数行为侵害数法益 应依刑法第50规定"分论"数罪 或数罪"处断"之 如果在判决看到有适用50I但书情形下 是写 "被告犯意个别 行为互殊 自应分论数罪" 可能就是采甲说 采乙说的话 认为50I本文但书都是数罪并罚 只是要不要定应执行刑问题 所以考试时写法照旧直接写数罪并罚就行了 如果看到判决有适用50I但书情形下 仍然写"被告犯意个别 行为互殊 应予分论并罚" 可能就是采乙说 到底是甲说还乙说好? 小弟认为应该是采甲说为当 理由如下: 1新修正刑法第 50 条I规定: 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照文义解释 但书是在排除本文适用 本文是指数罪并罚无疑 是以符合但书情就非属于数罪并罚 2依照释字679号解释意旨 "得易科罚金之罪,如与不得易科罚金之罪并合处罚时,不许其易科罚金。" 那行为人二行为犯二罪 一罪得易科 一罪不得易科罚金 得易科之罪真的很想易科罚金 又不抵触释字679意旨的话 解套方式就是"数罪但不并罚" 这样就不会有释字所说的两罪并合处罚情形 也不会受不许其易科罚金之限制 也许以后教课书 竞合论那边原本的数罪并罚章 应该要改成数罪处断 再分成原来的数罪并罚 和新的数罪不并罚 回到原po问题 现在50条但书的部份,是指分开处罚吗?和原本的数罪并罚差在哪? 举例甲二行为犯AB二罪 分别宣告有期徒刑6月及8月 50条但书分开处罚或小弟称为数罪不并罚: 甲关8月 6月部分去易科罚金 数罪并罚: 法官要依51条定一个8月以上1年2个月以下的应执行刑 然后去关这个应执行刑 50条修正后依所举之例 应该依50I但书 论数罪但不并罚 然后边关8月边罚钱 不过当事人没钱 或想要享受一下51限制加重利益 也可以依50II请求检察官声请法院定应执行刑 关8月到1年2月之间即可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