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行政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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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09-09 20:30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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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禁止工厂 A 开工与要求A 装设隔音设备皆可达到防止噪音之目的,而主管机关B 采取禁止A 开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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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98765
2013-09-10 08:09
1楼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所有能够达成目的之手段中,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因此,本原则可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则」。
 
  本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在于有一目的与数手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否则,只有「唯一」
的手段方可达成目的时,「必要性」原则即无法适用。

  要求采取最温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则是渊源于德国的警察法理论,早在威玛时代的名行政法学者F.Fleiner的一句名言「不可用大炮打小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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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三者

其间的逻辑关系可简化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包括「手段与目的」、「手段与手段」、「目的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适当性原则系指某法律作为手段可达到其目的之谓,是一种「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必要性原则系指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手段中,必须选择予人民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是一种「手段与手段」之间的比较与选择的关系;

狭义比例原则系指国家所采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和所欲达成之目的间,应该有相当的平衡,

亦即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过大的损失,又称「衡量性原则」。

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的损害比例必须相当

所以是一种「目的与目的」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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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09-10 23:25
2楼
  
小弟拙见补充~

适合性-->目的考量

必要性-->法律效果

狭义比例性-->价值衡量

其他如楼上大大说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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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kahon_1
2013-09-15 00:58
3楼
  
似乎不对噢,适当性或称妥适性,是指手段达成目的的可能方法,以手段与目的关联为主,必要性是指可达成目标手段间的衡平比较,应以最小侵害的方法,也是手段的选择,狭义比例原则则是侵害手段和公益目的的衡平,如法谚所谓拿大炮打小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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