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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0 08:09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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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原则是指,在所有能够达成目的之手段中,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因此,本原则可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则」。 本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在于有一目的与数手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否则,只有「唯一」 的手段方可达成目的时,「必要性」原则即无法适用。 要求采取最温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则是渊源于德国的警察法理论,早在威玛时代的名行政法学者F.Fleiner的一句名言「不可用大炮打小鸟」 ----------------------------- 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三者 其间的逻辑关系可简化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包括「手段与目的」、「手段与手段」、「目的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盖适当性原则系指某法律作为手段可达到其目的之谓,是一种「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必要性原则系指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手段中,必须选择予人民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是一种「手段与手段」之间的比较与选择的关系; 而狭义比例原则系指国家所采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和所欲达成之目的间,应该有相当的平衡, 亦即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过大的损失,又称「衡量性原则」。 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的损害比例必须相当。 所以是一种「目的与目的」间的关系。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