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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2013-09-30 22:06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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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足以影响因法官身分及其所应享有权利 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为,固须依据法律始得为之,惟不以宪法上揭 明定者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应有权益之行为,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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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09-30 23:42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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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9-30 22:06 发表的 司法考题问题: 这两题要先知道一些观念,我用自己的意思陆续打出来说明: 而这两题都是在说大法官释字539唷,所以一起说比较好懂。 稍为解释一下:先说第二题 意思就是说-->『庭长都是由法官兼任的』, 举例来说-->某普通法院的法官担任该法院之院长-->就是兼任院长之法官 而兼任院长之法官(因为是法官),所以会兼任庭长。 因为庭长记得要好几位(如高等法院有民刑庭跟其他啦),所以其他法官也会兼任到庭长。 而庭长是监督各庭『行政事务』工作之职-->注意是行政唷!! 而庭长属于常设职位(长期任命的意思),跟审判长(案件结束就卸任)不一样, 而释字539简单来说就是某位法官他有兼任庭长,但是被司法院用行政命令免任,不爽而声请释宪。 所以释字539就开始解释你的第一个问题:底下我简略用白话说明 先了解一个观念-->宪法81条所保障的是指审判长(职司独立审判),而非保障庭长(监督司法行政事务) -->大法官解释就说法官受宪80(独立审判不受干涉), 跟宪81(终身职,不得免职...减俸等;除违法或法律有规定)这两条的保障, 但是如果不违反审判独立,且不涉及法官的身分跟该有的权益之外, 司法院是可以用行政监督权(行政命令)来做人事任免调动的(如免除法官之庭长职务)。 结论:司法院免除原本有兼任庭长的法官(司法行政监督措施),没有违宪, 因为对法官本身的独立审判身分跟法官权利没有什么影响。 免除庭长只是行政机关业务的调整而已。 因为牵扯很多,解释很多,所以字很多 = =.. 看了之后还是不懂的话,再提出来讨论,不过要先仔细看唷^^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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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2013-10-01 00:24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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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大大第2题我懂了
但第1提里面说的:固须依据法律始得为之,惟不以宪法上揭明定者为限 惟不以宪法上揭明定者为限?主要他是指什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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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1 00:28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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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1 00:43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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