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10-03 17:13 |
楼主
▼ |
||
x0
这是101年法大的题目: 1.甲、乙、丙对丁负有三人均分之90万元A連带债务,甲对丁则另有50万元之B金钱债权。A、B均届清偿期后,丁向丙请求清偿A债务之90万元时,如丙对丁主张以甲对丁所有之B债权为抵销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丙非B债权之债权人,基于债权之相对性,丙不得为抵销之主张。 (B)丙得主张以B债权全部金额为抵销,故只须清偿40万元予丁。 (C)丙以甲应分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
引用 | 编辑
dandy771027
2013-10-03 18:07 |
1楼
▲ ▼ |
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10-03 17:13 发表的 民法问题: 1.(民法277) 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 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者, 他债务人以该债务人应分担之部分为限,得主张抵销。 (A债-甲乙丙) (甲) (丁) (B) (乙丙) (甲) (30万) 本题:甲乙丙-->均分欠丁90万连带(A债)-->所以每人应分担30万 而丁又欠甲50万(B债)-->依照277条-->乙丙可以主张丁应该要扣除甲应分担之部分(30万) 所以当丁向丙请求清偿A债90万时,丙主张扣除30万后,只剩下60万。 (PS.为什么丙要给60万呢-->因为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只管拿到金额,不管是谁给的,连带那是债务人的事。 但是丙给完丁60万后仍得向乙要30万) A-->丙得主张用B债抵销 B-->只得抵销甲应分担之30万,所以还是得拿60万给丁 D-->民法273-1-->连带债务(A)之债权人(丁),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甲乙丙均可), 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所以丙不能只还30万。 2.(民法928) 称留置权者,谓债权人占有他人之动产,而其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于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得留置该动产之权。 债权人因侵权行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动产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该动产非为债务人所有者,亦同。 你看的方向错了唷,他答案C是说-->甲送修时,丙明知乙为所有人『时』,丙不得拒绝返还机车予乙 ↓ 这句话是说:本情况若是甲送修时丙就已经知道乙是所有人.... 题目确实没有说 = = ,但是在答案中可以附加状况呀!!!-->你应该是看太快了才没转过来吧。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