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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2013-10-04 21:59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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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确定判决败诉,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 对于其它债务人之效力如何? 答案是不生效力?为什么败诉不生效力? 但連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确定判决,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为什么会亦生效力? 可以帮我解释举例一下吗? 2.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有延迟者,他债权人亦其负责。?这是什么意思? 可以帮我解释举例一下吗? 3.第284条 带权之债务人,得向债权人中之一人,为全部之给付。 第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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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5 01:4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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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10-04 21:59 发表的 民法: 1.(民法275) 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受确定判决,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 ↓ ↓ (ABC有连带债务Z) (A向法院诉讼而判决确定) (A提出债Z均已清偿-->非只是A之债务,而是全体)-->生效 (PS.也就是说,判决对他债务人整体有利-->生效;反之败诉就是不利-->不生效力) 参考(民诉56)-->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之行为有利益于共同诉讼人者,其效力及于全体; 不利益者,对于全体不生效力。 2.AB共同拥有一辆车,然后A租给C,并约定3天后某地还车, 但是时间到了C要还给A,可是A却没有去拿(受领迟延), 这时候C因为没地方放车,于是把车寄放在某室内停车场, 而这停车费不只是A,连B都要负责。 3.(284)AB(连带债务人),欠C--10万,A可以直接付给C全部的10万,就等于全部清偿。 (285)XYZ(连带债权人),借钱给甲,其中X也可以代替其他人跟甲要钱。 4.举例:A借钱给B,但是A跟B说债权已经让给C了,此时B就把钱拿给C。 ↓ ↓ ↓ ↓ (债权人) (债务人) (让与人) (受让人) 然而,因某原因A与C之间的让与无效,这时候A去跟B要钱, B可以主张已经把钱拿给C来对抗A。 5.甲跟乙有约定不得让与债权,但是却让与给丙, 而丙(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甲跟乙之间有不得让与之特约, -->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以甲让与给丙,有效!! 意即:甲与乙之不得让与之特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这题你会这样问代表题目没看清楚,你都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了,那答案自然也出现了, 题目是问让与之效力-->代表是甲让与给丙的效力。 6.乙跟丙借钱,甲拿房屋帮乙当做抵押,通常甲会愿意帮乙担保而设定抵押权, 大多是因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例如夫妻,父子,兄弟..等),本题暂用甲夫乙妻来举例。 然而今天冒出一个丁想帮乙承担债务(谜:可能是客兄><),这时候丙说OK之后,乙就退出债的关系了, 而甲得知后,因为老婆都退出了,虽然从属于债权之抵押尚存在,但是甲就丁之担保,若不承认则消灭。 可以参考(民法304)从属于债权之权利,不因债务之承担而妨碍其存在。 但与债务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者,不在此限。 由第三人就债权所为之担保,除该第三人对于债务之承担已为承认外,因债务之承担而消灭 7.这个意思应该是说甲跟乙都有欠对方钱,甲欠乙10万,乙欠甲8万 清偿期到了的时候,甲可以直接主张抵销8万,只还乙2万。 8.假设甲跟乙借100万约定利息5%, 则一年后,甲应该要还100万(本金)+5万(利息),但是甲只有80万不足清偿全部债额, ↓ (数宗债务) 则乙可以指定要先抵充利息或是本金之债务。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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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5 21:44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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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2013-10-06 00:05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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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有一题我很难懂 不知你会不会
1.民法第242条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这是什么意思? 2.行使之结果,其利益直接归属债权人?为什么利益是直接归属债权人? 3.债权人因行使代位与第三人之诉讼,其判决结果及于债务人?又是什么意思? 4.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之抵销抗辩对抗债权人?又是什么意思? 5.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时,第三人得以对于债物人之抗辩,对抗债权人?又是什么意思? 6.可知非指第三人得以对于债权人之抗辩,对抗债权人, 盖所行使者乃债务人权利,而非债权人自己之权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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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6 21:34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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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我先画个简图 >//< 第一次试着放图,不知道有没有放成功
甲---->乙 箭头代表,甲向乙借钱。 1.民法第242条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 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这是什么意思? 例如:甲(债务人)欠乙(债权人)50万,然而丙又欠甲40万, 而此时甲没有钱还乙,可是甲又不去跟丙要钱(怠于行使) ->这时候乙为了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叫丙还钱给甲。 2.行使之结果,其利益直接归属债权人?为什么利益是直接归属债权人? -->这题怪怪的,行使之结果(A债权), 感觉利益应该直接归属债务人(甲)才对,但是乙可以向甲要钱。 3.债权人因行使代位与第三人之诉讼,其判决结果及于债务人?又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说乙因为代位的关系提诉讼后,判决的结果会影响到甲吧。 就是说A债权-->法院判应该执行-->会影响到甲 4.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之抵销抗辩对抗债权人?又是什么意思? -->假设本题中,乙刚好又欠了丙20万(B债权), 丙不能用乙欠的20万来抵销抗辩,因为乙提起的是A债权的诉讼。 5.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时,第三人得以对于债物人之抗辩,对抗债权人?又是什么意思? -->假设,甲也刚好跟丙借了10万(C债权),丙可以主张用50-10万去抵销。 又或者,丙跟甲借的钱已经经过15年,可以对甲主张时效抗辩来对抗乙。 6.(1)可知非指第三人得以对于债权人之抗辩,对抗债权人, (2)盖所行使者乃债务人权利,而非债权人自己之权利? -->(1)就是在说第4题,第三人(丙)不得以对于债权人(乙)之抗辩,对抗债权人(乙) (2)接着说,因为乙所行使的乃是甲的权利(A债权),而不是乙的权利(B债权)。 昨晚很早就睡了,没有看到你留的题目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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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10-06 22:52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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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稍微有些不同意见,请参考
参照借用楼上大大的图,甲为丙C债权之债权人,乙为甲B债权之债权人。 2.行使之结果,其利益直接归属债权人?为什么利益是直接归属债权人? 本题前提为代位行使C债权,故甲为债权人,丙为债务人,乙为代位权人 乙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应请求丙(债务人)向甲(债权人)给付→利益直接归属债权人(甲) 3.债权人因行使代位与第三人之诉讼,其判决结果及于债务人?又是什么意思? 这是民事诉讼法401条第2项的规定,不考民诉的不必深究。 简单的说,既判力及于实质(真正的)当事人。 4.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之抵销抗辩对抗债权人?又是什么意思? 小的认为本题应指: 第三人(乙)不可以以债权人(乙对甲)之抵销抗辩对抗债权人(甲) 即乙不得主张:因甲对乙亦有债务,请求丙直接对乙给付,作为抵销乙对甲之债权 5.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时,第三人得以对于债物人之抗辩,对抗债权人?又是什么意思? 小的认为本题应指: 债权人(乙)代为行使债务人(甲)权利时,第三人(丙)得以对于债物人(甲)之抗辩,对抗债权人(乙)? 即乙请求丙对甲给付,丙如主张对甲已为清偿,清偿之效力亦得对抗乙之请求。 6.(2)盖所行使者乃债务人权利,而非债权人自己之权利? 小的认为本题应指: 盖所行使者乃债务人(甲)权利,而非债权人(乙)自己之权利? 以上敬请指教。 另外小的觉得会造成混乱的原因应有可能是楼主未归纳问题的体系,不同的立足点,当事人的主体关系即有不同,本题似乎有这种情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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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6 23:02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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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6 23:16 |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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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10-06 22:52 发表的 : 我觉得没有立足点的问题,因为他问的这一连串,是由上而下的, 因此立足点固定,以我画的图来看,一开始就先定好位置, 有甲(债务人)--乙(债权人)--丙(第三人)图中均有画出, 一开始就先设定是乙债权人, 而第2题,我一看就觉得题目怪怪的,而版大也说明他确实打错了, 我在楼上也有回答,利益直接归属债务人(甲)才对~~ 所以不用像大大您说的又把立足点转换成利益及于债权人唷, 这样第一点是用乙当债权人的立足点跟第二点就不同了。 而您的第二题,将甲转换为债权人,丙变成债务人,乙是代位权人, 我是觉得不太妥当啦,因为乙会想要帮甲代位,就是因为乙是甲的债权人-->承接第一题 所以才会产生代位~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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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00:05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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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维仔
你有看懂吗?..这比较重要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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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10-07 00:27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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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第2题的更正,这也是我会假设楼主有体系上问题的原因。
诚如d大所言,第2题的更正后。体系上已有一致性,谢谢指导。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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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00:33 |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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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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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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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23:48 |
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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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8 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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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8 00:15 |
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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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8 00:23 |
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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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8 11:27 |
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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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10-08 10:09 发表的 : 我是今年开始准备国考的新生,很多东西都还在摸索阶段, 所以很多都还不清楚,写法律的人都写的太...专业, 一方面我也是想藉由回答我能回答的问题来帮我加深记忆, 当我遇到不知道的地方,在查询的途中也会获得新知, 所以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进步的方式,正所谓教学相长, 这也是行政学的-->双回馈圈学习的精神吧。 再来就是当我回答的时候,想着该如何用不艰涩的文义来表达, 让跟我一样的初学者能够比较清楚的了解,在这转换-->表达的过程中, 我觉得是不是也像老师所说的是一种内化过程呢, 而这内化的过程,我认为对我将来的申论写作也是有一定的帮助的。 综上所述: 如果就我所学的去回答,有人肯帮我纠正,这样将来在考场上我错的机率就又降低一些了, 对我而言何尝不是一股助力呢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