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dandy771027
2013-10-06 22:59 |
1樓
▲ ▼ |
下面是引用 何竣凱 於 2013-10-06 20:47 發表的 行政法的重複處分AND觀念通知(搞混了): 我的想法是.. 觀念通知:屬於單純事實上行為,不生法律效果,即不具有規制作用。 重複處分:行政機關對於重複提出之申請再次重申第一次的裁決之結果或理由, 即先前已做出第一次裁決(處分)後,又重為內容與之相同之處分。 -->實務認為重複處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對單純的事實敘述。 -->學者認為重複處分僅是不影響第一次裁決之 形式及實質確定力之不生新拘束力之行政處分。 選擇題本來就要選擇《相對夠好》的答案,所以這題我會選重複處分。 (因為有前後之狀況..) 但是像觀念通知就是例如:向某機關申請,機關回覆處理中希靜候處-->完全沒有發生法效果的可能。 但是若是申論題,就變成重複處分,觀念通知,第二次裁決,每一點都要敘述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