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重複處分AND觀念通知(搞混了)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何竣凱
2013-10-06 20:47
樓主
推文 x0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覆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還稅款一案,前經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andy771027
2013-10-06 22:59
1樓
  
下面是引用 何竣凱 於 2013-10-06 20:47 發表的 行政法的重複處分AND觀念通知(搞混了): 到引言文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覆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還稅款一案,前經本局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重覆處分


如上,請問為什麼不可以是觀念通知?他對納稅義務人沒有做出任何有關權益的處分!
為何不可呢???



我的想法是..


觀念通知:屬於單純事實上行為,不生法律效果,即不具有規制作用。


重複處分:行政機關對於重複提出之申請再次重申第一次的裁決之結果或理由,
                    即先前已做出第一次裁決(處分)後,又重為內容與之相同之處分。
                    -->實務認為重複處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對單純的事實敘述。
                    -->學者認為重複處分僅是不影響第一次裁決之
                         形式及實質確定力之不生新拘束力之行政處分。


選擇題本來就要選擇《相對夠好》的答案,所以這題我會選重複處分。
(因為有前後之狀況..)


但是像觀念通知就是例如:向某機關申請,機關回覆處理中希靜候處-->完全沒有發生法效果的可能。




但是若是申論題,就變成重複處分,觀念通知,第二次裁決,每一點都要敘述了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10-08 21:16
2樓
  
小弟還是來亂滴~

原PO所認為的觀念通知與重複處分
事實上,處分與觀念通知本就不易分區別。尤其重複處分,又稱重複處置,只是行政機關對行為人之間一事之前處分而為相同未為審查之處置。
但行政法主要在規範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相對而言在保護人民。所以當有模糊地帶時,應優先考慮對行為人有利之處理。
觀念通知在法程序而言,並不受拘束;然而,處分卻是有其法律要件。雖然,重複處分並不生效力,但至少比觀念通知更嚴謹,對行為人而言,當以重複處分為要。
小弟認知中,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未為實務所採。

表情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