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传闻证据 / 罪疑惟轻,两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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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8910326
2013-11-17 16:47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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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很久没来了,又来请大家多多指教了。
这次是两题刑诉题目。
因为我是首次学习诉讼法(之前学过刑法),
又不是本科系,
很多地方可能不太懂,
希望大家愿意多多指教。
谢谢!

第一题

甲为常业毒贩专门贩卖毒品维生,但因甲花招很多所以侦察机关很难掌握有力证据。疾恶如仇的检察官乙决定用监听方式获取甲贩毒的证据,但是又怕无法获得法院开立的监听票,所以没有事先申请,就要求侦查机关对甲进行监听,侦察机关也因此得到了甲贩毒的情报,顺利逮捕甲。请问审判时该监听而得知的证据是否得引为裁判基础?

答:

一、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159规定,被告以外的人于审判外所作言辞或书面陈述,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作为证据。此乃基于宪法对人身自由、法律正当程序保障等基础所衍生出来的规定。

二、按监听票申请应向法院为之,本题中检察官因个人猜度理由没有按法律程序即要求侦查机关对甲监听,依照刑事诉讼法159、释字582,此举违反刑事诉讼裁判的正当法律程序基础。

三、又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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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本炉主出马啦
2013-11-28 00:21
1楼
  
本炉主建议:你应该先读完全套的刑法、刑诉,并且弄通后,再来做本题!
因为,看你的回答,只是"照法条硬凹"!非法条之本意!

一.本题是讨论"毒树果实理论",与159条之传闻法则"无关":
  (一).监听之内容,亦属"被告之陈述"!
      监听,乃是藉由被告之通讯内容,而得知被告就犯罪事实之认知与线索之取
      得;然其内容,仍属"被告本人之陈述"!基于不自证己罪、勿以不正方法取得被
      告之陈述,监听之程序亦须依法为之。
  (二).故,此监听之内容,是非依法定程序所取得,应依本法156条,其监听内容,
      不得作为证据;然,检察官却以此监听,获取甲之相关犯罪物证,等同以不正
      方法,却间接获取合法物证,亦非属正当法律程序所许!
  (三).故,因监听而取得甲的相关物证,亦属违法取得!其是否有无证据能力,亦应依
      158-4条,予以审酌!
  (四).甲如对检察官之强制处分措制不符,得依416条,向法院提起准抗告

二.此题之争点,在于"因果关系"之探讨:
  (一).条件关系:
      1.乃是就自然物理观点判断,该行为与结果之发生间,是否符合客观物理现象,
      行为与结果之间,可否想像其不存在。
      2.本题中,甲与乙各自可单独完成杀人行为,且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是故此乃
      条件理论之"择一因果关系",不能因甲开抢导致丙死亡,而不能想像乙之开枪
      造成丙死亡之结果!故就条件理论而言,甲、乙之行为,与丙死亡之结果,具
      备因果关系。
  (二).客观归责理论:
      1.甲与乙同时对丙开枪,均属制造法不容许之行为;然,就事后判断,不论甲是
        否有开枪,丙亦会被枪射死;然乙亦同!无论如何,丙均会死于开枪!此丙死
        亡之结果,必然会发生!
      2.故,此死亡结果必然发生、不可避免,又以一般经验判断,亦属偏离正常因果
      历程;因此,该丙死亡之结果,与甲乙之行为之间,是属【重大偏离】!而欠
      缺因果关系。
      3.然,甲、乙开枪之行为,对于生命法益之侵害,已具备高度危险性,是以达到
      着手实行阶段,应论甲乙之行为,成立杀人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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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8910326
2013-11-29 22:07
2楼
  
谢谢喔 我的确才疏学浅
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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