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文也被告!PTT四版主遭提告「妨害电脑使用罪」
Home
Home
登入
注册
发表
列印
载入图片
引用
|
编辑
12191219
2014-02-21 06:51
楼主
▼
x
0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
0
引用
|
编辑
小严
2014-02-21 12:18
1楼
▲
▼
我认为应该可以从非无故这个构成要件去阻确吧
x
0
引用
|
编辑
12191219
2014-02-21 13:46
2楼
▲
▼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14-02-21 12:18 发表的 :
我认为应该可以从非无故这个构成要件去阻确吧
非无故,负负得正就是故意去删除
这严重了
无故
无故
通说无正当理由
但正当理由又陷主观认定
x
0
引用
|
编辑
曹悔
2014-03-22 12:43
3楼
▲
按刑法第22条第一项:「业务上正当行为,不罚」就能阻却掉罪责~
晚生认为"版主"之职务应符合业务之定义,所谓业务即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而言,盖板主拥有掌握版面调度之支配权,应包括"删文"此种类型,故执行此业务应为刑法第22条第一项所规范。
x
0
完整版本
免责声明
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