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文也被告!PTT四版主遭提告「妨害电脑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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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12191219
2014-02-21 06:5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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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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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小严
2014-02-21 12:18
1楼
  
我认为应该可以从非无故这个构成要件去阻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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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12191219
2014-02-21 13:46
2楼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14-02-21 12: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认为应该可以从非无故这个构成要件去阻确吧
非无故,负负得正就是故意去删除表情
这严重了



无故表情无故表情通说无正当理由

但正当理由又陷主观认定表情表情表情表情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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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曹悔
2014-03-22 12:43
3楼
  
按刑法第22条第一项:「业务上正当行为,不罚」就能阻却掉罪责~
晚生认为"版主"之职务应符合业务之定义,所谓业务即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而言,盖板主拥有掌握版面调度之支配权,应包括"删文"此种类型,故执行此业务应为刑法第22条第一项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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