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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4-04-27 12:4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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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父 找不到人 , 可否解為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可解為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母 上班無法照顧到小孩 , 應可解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小孩與母同住 除有法定情形 設有監護人 , 可能還是得 尤其母同意 將其子出養 除此之外 程序 可能就很多複雜拉 參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