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动物占有人
案例如下

甲雇请乙代其看管A屋及B犬,某日,因乙之疏忽致B犬脱逸看管将上学路过A屋之学童戊咬伤致死

我的疑问在于
依民法第190I之规定,....由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11 21:21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7-04-11 21:21发表的 动物占有人:
恳求S大及高手解惑^^"
S大不在,S小说...

甲是间接占有人,所以不能以190主张...也就是没有可能连带。但是,因为甲是雇用人,所以有188的适用。

详见民法941~
(改错字)


[ 此文章被SaintChris在2007-04-11 22:5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11 22:02 |
lawman009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甲雇请乙,所以应该有雇佣关系存在。
以雇佣关系请求连带赔偿是比较稳当的作法。
如此应该比较有把握打赢官司。
且有刑法上的过失致死问题。
可以由刑案上附带请求民事赔偿,如此就可以不用缴纳诉讼费用。
但是在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基础,应审慎考虑不要用错请求权基础,否则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
且附带民事诉讼应将雇主一并附带请求,等到移民事庭时,可能就雇主部分要缴纳部分诉讼费用。

以上拙见,仅供参酌。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笔墨费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11 22:40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根据s大及l大的见解,均以主张188连带对戊来说是较为妥适的
weifan亦表附和
查书中资料对于动物占有人之介绍均以简略内容带过,似是近几年
为人饲养之动物伤人频传才渐露头角....以近几年之出题频率颇为
常见,无论有无饲养或与动物接触,大家都要存有戒心才是!

再次感谢两位大大拨冗解惑^^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12 08: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53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