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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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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动物占有人
案例如下
甲雇请乙代其看管A屋及B犬,某日,因乙之疏忽致B犬脱逸看管将上学路过A屋之学童戊咬伤致死
我的疑问在于
依民法第190I之规定,....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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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4-11 21:21 |
SaintChris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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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7-04-11 21:21发表的 动物占有人:
恳求S大及高手解惑^^"
S大不在,S小说...
甲是间接占有人,所以不能以190主张...也就是没有可能连带。但是,因为甲是雇用人,所以有188的适用。
详见民法941~
(改错字)
[ 此文章被SaintChris在2007-04-11 22:52重新编辑 ]
支持度up u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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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4-11 22:02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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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甲雇请乙,所以应该有雇佣关系存在。
以雇佣关系请求连带赔偿是比较稳当的作法。
如此应该比较有把握打赢官司。
且有刑法上的过失致死问题。
可以由刑案上附带请求民事赔偿,如此就可以不用缴纳诉讼费用。
但是在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基础,应审慎考虑不要用错请求权基础,否则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
且附带民事诉讼应将雇主一并附带请求,等到移民事庭时,可能就雇主部分要缴纳部分诉讼费用。
以上拙见,仅供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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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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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4-11 22:40 |
weifan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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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根据s大及l大的见解,均以主张188连带对戊来说是较为妥适的
weifan亦表附和
查书中资料对于动物占有人之介绍均以简略内容带过,似是近几年
为人饲养之动物伤人频传才渐露头角....以近几年之出题频率颇为
常见,无论有无饲养或与动物接触,大家都要存有戒心才是!
再次感谢两位大大拨冗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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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4-12 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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