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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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举例说明如下:
1.法院组织法
关于数额,如法官之意见分三说以上,各不达过半数时,以最多额之意见
顺次算入次多额之意见,至达过半数为止。
例如是3个法官合议,甲法官判10万,乙法官判8万,丙法官判7万, 所以甲法官的10万不列入考虑, 将甲法官之数额归入乙法官的数额,也就是8万, 因甲法官和乙法官2人即过半数,故结论就是判8万元。
2.关于刑事,如法官之意见分三说以上,各不达过半数时,以最不利于被告
之意见顺次算入次不利于被告之意见,至达过半数为止。
此条意思同上条, 例如是3个法官合议,甲法官判刑10年,乙法官判8年,丙法官判7年, 所以甲法官的10年不列入考虑, 将甲法官之刑期归入乙法官的刑期,也就是8年, 因甲法官和乙法官2人即过半数,故结论就是判8年刑期。
不知我这样举例你了解意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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