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单子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行政学/人事职等问题


不好意思,我是问题宝宝 表情

这是陈真老师行政学(下)p112的图

请问,
左边的高考一级、二级、三级为什么有两个职等呢?


我叫单(ㄕㄢˋ)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8 15:30 |
masumi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务人员任用法§13Ⅲ:高考一二三等及格者可以低一职等方式任用。

没发现下面那个职等的都刚好少了一职等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只有国考与吃的─无芸大食日志(´・ω・`)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8-01-08 15:54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单子: 哇~~原来如此,那想请问一下,这是和特种考试不一样的地方吗?

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3条规定:
公务人员之考试,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初等考试三
等。高等考试按学历分为一、二、三级。
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原住民
族之就业权益,得比照前项考试之等级举行一、二、三
、四、五等之特种考试
,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及格人
员于六年内不得转调申请举办特种考试机关及其所属机
关以外之机关任职。

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初等考试v.s特种考试不同地方
主要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
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而举办。并予以限制六年内不
得转调申请举办特种考试机关及其所属机
关以外之机关任职。至于其他相关规定大致相同。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8 18:21 |
KAMEIERI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答第一个问题----
高考一级 初任叙荐任九职等本俸1级, 但初任时因不熟的原故,先以荐任八职等任用,叙荐任八职等本俸4级
高考二级 初任叙荐任七职等本俸1级, 但初任时因不熟的原故,先以荐任六职等任用,叙荐任六职等本俸3级
高考三级 初任叙荐任六职等本俸1级, 但初任时因不熟的原故,先以委任五职等任用,叙委任五职等本俸5级

第二个问题是考试资格,第一个问题是俸给问题,2者属不同种类~ 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网络 | Posted:2008-01-09 00:50 |
ii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betty46~感谢您的解说!

易懂!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9 02:51 |
jutt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鲜花 x2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的说明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7-27 18: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98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